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招标公告第1包
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招标公告第1包
我部拟对某单位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采购项目按照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该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批准招标,现就本项目采购进行供应商征集,邀请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参与。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预算 金额 (万元) | 最高 限价 (万元) | 服务期限 | 备注 |
(一) | 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律所 | 签约律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法律援助。2.法律咨询。3.法治教育。4.合同审查。5.出具法律意见书。6.现地法律指导。7.制定审查内部文件。8.出具律师函。9.代拟文书。10.代理诉讼。11.代理仲裁。12.参与实体运行。13.其他服务。 | 15 | 15 |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年内,协议期满后视服务质效决定续签或更换,连续服务满3年重新组织招标。 |
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成交。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有意愿参与相关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军队采购网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plap.mil.cn)进行注册。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注册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七)供应商应为具有完备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执业许可证。
资格预审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对有意向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投标人方可具备参与邀请招标的资格。
(一)报名时间:2024年5月30日至6月6日,每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三)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四)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发售和线下发售两种方式。线下发售由投标供应商携带申领资料至现地报名,线上报名采取供应商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135*****668@163.com。
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电话拨打不通、遇到歧视性、不公正待遇,可拨打监督联系电话,联系人:彭助理,联系电话:024-********,187*****069。
六、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未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某部
联 系 人:李助理
电 话:024-********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
十、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项干事
办公电话:024-********
移动电话:189*****590
2024年5月30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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