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杏花岭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杏花岭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75号)、市保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2021〕7号)、《关于调整我市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开展杏花岭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申请审核工作。

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980元/人﹒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2023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含)3557.08元/人﹒月。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三)特殊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各级政府引进的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转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申请审核时需提供身份证、户籍信息、居住证、住房情况、立功受奖等证明材料,或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解困性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享受房改购房补贴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且与父母同住,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4.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

5.获得拆迁货币补偿且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

6.拥有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本市市区居民未婚单身、因丧偶或离异而单身,未满35周岁的(1-2级重度残疾、重大疾病患者除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3.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4.严禁违规申报。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一经核实,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四)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授权书;

(五)太原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表;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

(七)入户核实证明(社区、镇(街)两级章);

(八)提供在本区居住或者连续居住的材料;

(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十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材料及财产材料;  

(十二)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材料、1-2级残疾材料、重大疾病患者材料、市级以上劳模材料、最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材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材料、孤寡老人材料、孤儿家庭材料等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比对报告

三、工作程序

(一)社区受理

工作开始后,社区张贴公租房申请审核公告通知。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各镇(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作出承诺和授权。社区调查核实后,在比对系统中上传户口身份证及授权书进行比对,详细信息录入公租房保障系统或复审家庭信息进行更新,上报各镇(街)初审。

(二)各镇(街)初审

各镇(街)自受理申请后,应在社区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各镇(街)公示

各镇(街)将审核意见公示15日,公示期未对申请家庭的状况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将审核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审核

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比对报告等信息,按民政部门相关文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给区住建部门。

(五)区住建部门审核

各镇(街)将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比对报告和公示报送审核。区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房产居住情况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六)区住建部门公示

区住建部门将审核通过名单公示,最终意见公示15日。公示有异议需进行核查,无异议最终名单上报市级部门。

(七)市级核准

区级审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报市级住房和民政保障部门,待市级核准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于保障。

(八)发放补贴

按照批准补助金额,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由财政部门安排支付。保障期限为1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租赁补贴的全部核发。领取租赁补贴期间保障家庭实物配租公租房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024年4月26日


标签: 杏花岭区 住房保障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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