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留坝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承接工作的通知》(汉政发〔2024〕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将《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18项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别交由部分镇人民政府和紫柏街道办事处,以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具体事项内容见附件)。

一、下放镇(街道)的行政执法权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指导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二、执法事项在镇(街道)正式承接之前,仍由原部门行使。县政府决定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道)行使后,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镇(街道)、本行业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政府部门与镇(街道)的职责边界。镇(街道)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委托行政执法权意见,经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书须按规定向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报备。

五、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保障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县司法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指导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县司法局对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下放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留坝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留坝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留坝县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1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街道)

1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民政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注:县级规划公墓由县民政负责)

2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3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街道)

4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马道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青桥驿镇

5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6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注: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街道)

7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注:县城规划区内由住建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局公布的为准)

8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9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0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街道)

11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2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县住建局

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3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县住建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4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县级主管部门

承接乡镇(街道)

1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6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县林业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7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县林业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18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县林业局

紫柏街道办、江口镇、玉皇庙镇、留侯镇、武关驿镇、火烧店镇、马道镇、青桥驿镇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级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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