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3民初7392号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芳华民事判决书..
2023皖0403民初7392号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芳华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景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芳华: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任晓静与被告井冰、第三人李欣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3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不得追加原告任晓静为本院(2023)皖0403执76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驳回原告任晓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任晓静负担40元,被告井冰负担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院曹庵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公告单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小柱 电话: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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