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人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现公开征求各群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q.com">*********@qq.com

三、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816-*******

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

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建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安州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房票与房票安置

(二)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三)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同时可获得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奖励。选择房票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在市场正常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额外获得的优惠比例为5%,当购房使用房票金额到达票面金额的80% 时,可获得的优惠比例为8%,优惠让利由企业承担。

(五)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

(六)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七)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四、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八)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即安置补偿权益金额。

(九)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按照《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21〕7号),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项目区域确定。

五、房票使用规则

(十)有效期限。房票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24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购房,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且不再享受奖励优惠。

(十一)房票使用人变更。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变更房票使用人(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有效期限、房票利率、票面金额、房票奖励、补助等均保持不变。房票使用人变更需提交房票安置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并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使用人进行变更。房票不得赠与、抵押、质押。

(十二)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十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

六、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十五)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六)房票结算流程:

1.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资金划拨;

2.房票核发单位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3.资金到账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单位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单位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十八)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85%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七、房源筹措

(二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二十一)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八、组织领导

(十九)房票安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乡镇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九、监督管理

(二十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区住建局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其他

(二十四)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五)按照《绵阳市安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安府办函〔2020〕52号)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可参与此次房票安置。

(二十六)由区住建局牵头,在征收实施中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标签: 房屋征收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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