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招标公告

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招标公告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5-31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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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渔发〔2024〕3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委、财政局,各县(市)农业农村(水产)局、财政局,靖宇县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21〕951号),落实省委一号文件及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渔业重点工作要求,确定2024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支持方向,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产业发展的放大效应,重点支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转型升级、渔业资源养护、渔业高质量发展整县(市)推进示范区建设、渔业安全隐患整治排查演练等活动及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具体项目

(一)渔政执法装备配备及运维

1.渔政执法艇配备。为加强白山水库禁渔管理,配备渔政执法船艇,艇长10米以上,封闭型结构,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艇长10米以内,敞篷式结构,资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申报实施主体为相关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2.码头建设。要求项目实施地点为重要江河或者大型湖库,区域渔船拥有量在100艘以上,项目实施前能够完成规划选址、土地、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预审意见等前期工作,项目选址不得在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每个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45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为农业综合执法(渔政)机构或大型湖库管理经营单位。

3.渔政执法船艇运维费补助。对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注册登记、通过年度检验且以前年度下达的运维费补助资金已拨付到渔政机构的渔政执法船艇进行运维费补助,30吨级以上的(含30吨级)每艘补助2万元,30吨级以下的每艘补助1万元,运维费主要用于船艇燃油费、维修费、职务船员培训费。申报实施主体为各级农业综合执法的渔政部门或单独设立的渔政机构,申报材料提供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有效期内)、运维费拨付凭证,不需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建议书。

(二)渔业转型升级

1.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以养殖尾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为目标,对池塘进行清淤、维修、改造,建设进排水及尾水处理设施。要求项目选址集中连片池塘不少于150亩,并取得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70%,每亩池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为渔业企业或合作社。对于2023年受灾较重的榆树、舒兰、扶余、长岭、白城、洮南、通榆、敦化等地区具有有效水域滩涂证的水毁池塘可以县为单位,在2023年灾情统计范围内申报,由农业农村局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统一申报、实施。

2.支持盐碱地设施渔业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盐碱地泡塘或不宜耕盐碱地开展鱼蟹类养殖。建设越冬池、精养池,配备投饲、增氧、水质监控、智能调控、水草管护、尾水处理等设施装备。要求建设规模1000亩以上,建设地点为自有土地或租期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以上的土地(以2024年5月31日之日起计算),按照50%比例进行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350万元,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申报实施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此项目实施地点应不与本通知中渔业高质量发展整县(市)推进示范区中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重复。

3.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改扩建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保种)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项目承担单位为独立法人,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已取得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剩余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按90%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4.支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省级水产良种场、原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2023年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称号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助,每个创建主体补助2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称号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补助,每个生产单位补助10万元,对获得原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且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生产单位视资金情况按批次进行补助,每个生产单位补助10万元,项目主要用于完善基础设施、购置亲鱼等,由所在县市提出申请并附以往年度同类资金支持任务完成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

5.推进林蛙油进入药食同源目录。支持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林蛙油食用历史(传统药籍记载、食用方法、加工方法)研究及林蛙消费状况调查等工作。

(三)渔业资源养护

1.支持重要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对白山水库及涉渔工程较多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的监测、检测、放流效果评估等,申请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实施主体为相关水产科研部门。

2.支持渔业增殖放流平台建设。在松花江、嫩江、鸭绿江、辽河等流域建设一批社会放流水生生物平台或场所,引导社会公众定点开展放流活动。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修整、设置标志石碑、宣传栏等,申请资金不超过10万元,申报实施主体为各承担放流任务的单位。

(四)渔业高质量发展整县(市)推进示范区建设

根据区域特点,以县(市)为单位,选择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渔业、休闲渔业为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整县(市)推进,其中稻渔综合种养要求实施面积(不含泡塘面积)在5万亩以上,水库、湖泊面积在5万亩以上且产量在5000吨以上,休闲渔业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稻渔综合种养以2024年计划实施面积为准,其他以2023年渔业统计年报数据为依据。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农业农村(水产)部门,稻渔综合种养整县(市)推进实施主体为相关水产技术推广部门。

申请资金额度为:大水面生态渔业、休闲渔业,每个县市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稻渔综合种养按每亩20元进行补助,申请资金以实施的稻田地面积为准,项目资金用于区域内规划编制、品牌打造宣传、扶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稻田地和泡塘经营主体)等。

(五)落实国家渔业政策,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水生动物重大疫病专项监测。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根据我省养殖特点及历年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监测结果及发病情况,开展省内水生动物重大疫病专项监测,采样30份,资金10万元,包括样品检测费、样品费、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费用等。申报实施主体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渔业安全隐患整治排查演练活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基层渔业安全监管人员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技能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开展全省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演练活动。主要包括渔业安全知识释义、理论知识比赛、监管技能实操、应急演练等。计划资金20万元,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实施。

三、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申报。各市(州)、县(市)农业农村(水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筛选、审核、汇总,并以联合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项目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结合资金总规模,确定各项目资金额度,分配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项目实施。各地农业农村(水产)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加快项目进度,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农业农村(水产)部门组织验收。

(五)项目总结。项目全部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项目与2024年渔业其他支持政策项目或与其他部门支持项目重复的,不得申报。

2.请于6月13日前以正式文件将《2024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相关证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赵 波 0431-********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编:******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




标签: 渔业发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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