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南宁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南宁市卫健委、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团市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南宁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卫发〔2023〕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2023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3〕128号)下发,南宁市被确定为第三批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城市。2023年12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安宁疗护工作的通知》(桂卫老龄发〔2023〕1号)下发。因此,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宁疗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需求。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

到 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至少设立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安宁疗护病房,鼓励设立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病床。在全市初步构建起以三级医院安宁疗护中心为龙头、二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宁疗护病房及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为基础的安宁疗护服务网络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安宁疗护供给能力。提出大力发展安宁疗护机构,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立安宁疗护中心、安宁疗护病区(房),鼓励有条件的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在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儿童安宁疗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区(房),并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等方式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是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提出了依托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南宁市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牵头相关医疗机构,研究细化我市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完善疾病终末期诊断、病患及其家庭自愿选择等工作机制,优化安宁疗护病人收治、住院流程等工作制度,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安宁疗护示范病区(房)创建活动。定期公布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是加强安宁疗护队伍建设。提出了组建市级安宁疗护专家(师资)库,发挥专家团队的“智库”作用,为全市安宁疗护政策制定、学术研究、诊疗服务等提供人才保障;提出了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推动和实现安宁疗护服务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出了遴选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安宁疗护培训实践基地,定期开展全市安宁疗护从业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四是普及传播安宁疗护知识和理念。提出了将生命教育纳入健康南宁建设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开展“生命教育进机关”、“生命教育进学校”、“生命教育进社区(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开设安宁疗护微信公众号、开展活动等方式,对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开展生命教育,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观和生死观,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

全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分为“筹备工作、试点探索、全市推进、总结提升”等4个阶段。

三、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安宁疗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改重要内容、老年健康支撑体系重要指标,通过多种方式筹措经费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

二是加强部门配合。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试点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间节点,制定出台配套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市卫健委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任务工作进展、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不断优化试点工作成果,确保安宁疗护试点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地、取得实效。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签: 实施方案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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