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2221破1号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内2221破1号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裁定受理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年5月7日指定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破产清算的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683******A,法定代表人聂文忠,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德伯斯镇;企业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粮食收购;杂粮、杂豆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土特产品收购;农作物种植及销售;仓储服务及租赁服务;劳务服务。
债务人原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薛洪悦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债务人公司资产约4000万元,负债本金约4500万元。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由于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账册不完整,对债务人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可以出具审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审查表;
7、 协助处理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含社保申报);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9、必要时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资产审计相关工作发表意见及答疑;
10、对管理人账户进出资金进行建账、记账等工作;
11、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2、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债务人公司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执行董事、监事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债务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8)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二)评估机构
1、完成债务人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值向管理人出具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分析报告;
4、必要时列席债权人会议,就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发表意见及答疑;
5、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拟聘请机构的资质要求
1、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兴安盟范围内。
2、机构入围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名录;
3、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4、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熟练掌握财务管理、企业运营且近三年内承接过企业强制清算或企业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曾经或者现在担任管理人或管理人的机构优先;
5、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四、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的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五、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审计、评估费用参考金额均为4万元;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清算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聘请工作的审计、评估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效的机构资质证书;
3、机构入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名录的资质证明;
4、为项目成立的专业业务团队组成人员介绍、团队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5、承诺函三份:(1)报名机构及机构人员无利害关系的承诺函;(2)报名机构在参加本次申报之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3)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的承诺函;
6、报名机构根据本公告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拟定的报价方案;
7、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等,需具体明确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七、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通过邮箱(*********@qq.com)提交参选机构word版和盖章的PDF电子版资料一份并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报名资料一份。所有材料全部装入一个档案袋密封,封面需标明项目名称并粘贴密封条(无需盖章)。
2、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1)材料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蓝海大厦B座701室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2)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138*****144
任律师 联系电话:152*****588
3、报名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7日18:00止。
八、选任规则
本案采取公开招募竞争方式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申报文件递交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7日18:00,由管理人对各竞选机构按照资质、规模、负责人项目经验、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进行竞争性磋商;评定结果由管理人依法报经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外公布。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并经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审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3、本次审计、评估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债务人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兴安盟薛氏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3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