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破357号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3京01破357号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破申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2023)京01破35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为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了全面审查中钰资本名下资产、负债、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对外投资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中钰资本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经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拟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兴 |
营业期限 | 2005-02-04 至 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21层2504号01室 |
通信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通用国际中心A25层 |
注册资本 | *****.6万元人民币 |
公司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资料);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登记状态 | 存续 |
对外投资 | 17家公司 |
二、管理人可提供的财产资料
债务人的财务资料目前存放在管理人处,包括但不限于2014年7月-2023年10月记账凭证。
说明:上述资料清单仅供参考,以审计机构实际清点、接收的财务账册/资料为准。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对债务人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出具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按债务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供清算审计的现有财务材料是否为全部财务资料或仅为部分财务资料(如供清算审计的并非全部财务资料,应按现有材料进行说明);公司的财务状况,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受理日(2023年8月28日)的资产、负债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公司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知识产权、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按债务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及其使用情况,并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
3、列表说明管理人提供的债权表与债务人账目存在哪些差别;按债务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债权、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金额、账龄等;关联方及其相关重大金额的往来款形成及结存情况;为管理人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4、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列表说明管理人提供的应收账款清单与债务人账目存在哪些差别;提供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明细表和相关依据,即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5、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6、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提醒管理人注意的事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股东、关联企业及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财产混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7、处理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有)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债务人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8、管理人按照破产清算期间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公司清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需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
9、管理人认为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报告提交时限
申报机构应在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且不支付审计费用;如经初步调查发现债务人财产情况特别复杂、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与管理人协商确定完成时限。
三、竞聘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入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3、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且与债务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4、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相关人员询问。
5、竞聘机构应具有从事破产审计工作的经验,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专项审计工作经验的优先。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
2、加盖公章的有效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所服务客户、工作业绩、项目经验。
(2)参与本次项目团队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的资质、以及该团队参与本项目的优势。
(3)报价方案,报价应包括审计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
4、审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6)认可本公告且与中钰资本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对本次邀请所涉信息及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8)愿意接受本次选聘的结果并自愿承担未能被选中的风险。
五、报价事项
1、报价应包括审计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
2、首次报价原则上为确定报价,竞聘机构可在二次询价时降低报价。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5、审计费用于审计工作完成,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再行支付,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六、报名方式
有意承接本案业务的审计机构,请于2024年6月15日下午17时之前将申报材料(加盖报名机构公章、PDF格式)发至管理人邮箱huangyaqin@tiantailaw.com、xujiajia@tiantailaw.com,并将书面申报材料邮寄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中钰资本管理人)。
邮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17层
收件人:黄亚琴 徐佳佳
联系电话:131*****980 185*****728。
七、选定审计机构的方式
管理人根据参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项目服务经验、团队设置、服务方案、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并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3、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4、本次选聘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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