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乡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评估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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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三级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土地类项目的评估,涉及土地面积约1500亩(具体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为准)。
二、相关标准: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2016年7月2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7、《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201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2014);
10、湘价服(2011)203号《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11、长政发[2018]12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
注:国家、省市有新文件的,依据新文件执行。
三、技术规格: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周期:1年(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六、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和方法
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待采购人完成土地供应且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后方可进行结算(结算时须提供带电子备案号二维码评估报告原件、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作为依据),否则不予结算。
2.中标单位应出具评标报告并负责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评标报告须满足甲方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要求中标单位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湖南省土地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评估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服务,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清单。
七、其他要求:详见附件
标签: 土地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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