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用车报废处置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院现有公务用车四辆(详见附表),使用年限较长,行驶里程数较高,经车辆鉴定评估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已达报废标准。
现对以上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院纪委、党政办反映。
党政办电话:0851-********
院纪委电话:0851-********
附件:关于公务用车报废处置的公示.docx
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2024年6月3日
标签: 公务用车 处置 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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