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房屋租赁管理处
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4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5 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市建筑管理处
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筑管理处
7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处
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屋租赁管理处
9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市建筑管理处
10 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心
11 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市建筑管理处
12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建筑管理处
13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市建筑管理处、局招投标管理处
14 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第七章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15 对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行政检查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根据2020 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对建设工程抗震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专项规划、专篇的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贵阳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服务中心)
16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指导检查 行政检查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房屋资金监管办
17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市建筑管理处
18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权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七)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招标投标管理处
19 对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7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规定>等43件规章的决定》第六次修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处
20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
21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 行政检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与物业服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房屋资金监管办
2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3 权限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部 建质[2014]153号)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装饰装修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贵阳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检验中心
24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黔建消通〔2020〕91号)
第二十九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中心
25 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设通〔2018〕591号)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02号):第三十一条 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管理处
26 燃气市场监管管理 行政检查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贵阳市燃气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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