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司法局关于《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林芝市司法局关于《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形成《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发送至linzhilifa@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2、信函: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894-*******,并请在首页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7日,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林芝市司法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林芝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立法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咨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司法局负责组建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负责专家库人员的公开选聘和日常管理,各起草单位各自承担专家咨询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是指经由市人民政府同意聘请的从事相关立法研究和立法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法律类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立法工作;
(四)在法学、语言文字、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基层治理、农业农村、科教文卫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律师身份参与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无其他影响履职的情形。
第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由市司法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报名情况及相关单位推荐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入选名单;
(三)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入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入选名单。
第六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供市政府及有关起草单位邀请参加立法工作。
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可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选专家,补选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对纳入专家库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由市司法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市司法局每5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工作,到期未续聘的则自动解聘。
第七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专家:
(一)经邀请连续三次未参与立法活动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司法局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入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对政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起草政府立法草案;
(三)对政府立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四)对政府立法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报告;
(五)对政府立法的评估、修改、废止等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
(六)对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政府立法事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方式: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受邀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受邀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修改;
(四)受邀参加立法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席或者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查阅立法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实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客观、独立、公正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完成受托事项;
(二)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立法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参加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身份开展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应当如实向市司法局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避免履职冲突。所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与自身工作、生活等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如实向市司法局报告,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意见时应当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立法、审查、备案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对市司法局及起草单位提出的立法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将意见采纳情况在论证报告、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当面答复等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五条?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相关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有关规定支付工作报酬,具体标准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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