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企业:

现将《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监督和动态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运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物业服务活动主体是指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项目。

第三条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各地上报的企业(项目)名单,确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认定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条 各县级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红黑名单”制度的具体执行,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管理,结合辖区实际并综合评定,向市级住建部门上报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辖区住建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管理和“红黑名单”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通报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配合住建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第七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运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红名单”:

(一)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县(市、区)级书面表彰的;

(二)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各类社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

(四)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五)在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其他可列入“红名单”情形的。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有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国家、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物业服务项目存在问题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影响、恶劣影响的;

(五)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进驻或退出,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第三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活动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非法挪用、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

(八)物业服务人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重失职等行为或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规约,受到物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通报的;

(九)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提供服务,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相关单位责令其整改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业主长期投诉、群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经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十)未认真履行发现、劝阻、制止、报告义务,导致小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章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红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各级行政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牌、奖杯等奖项依据;

(二)各级行政单位书面表彰决定;

(三)经住建部门认定的其他表彰或奖励依据。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物业领域相关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及送达依据;

(二)物业服务人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依据;

(三)物业领域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四)物业领域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及公示公告文件等;

(六)经住建部门认定的其他负面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红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项目)申报。企业(项目)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送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审核认定。

(二)信息审核与公布。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将采集的“红名单”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级住建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

(二)信息告知。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拟列入“黑名单”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书面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异议处理。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采集有误的“黑名单”信息进行修正。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如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对企业(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异议审核意见不服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由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认定。

(四)报送与发布。县级住建部门将采集的“黑名单”信息报送市级住建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后,通过文件、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规定推送信用中国(贵州遵义)。

第十四条 “红黑名单”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报送、发布一次。

“红名单”信息发布期限暂定为3年,自市级住建部门官网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可以列入“黑名单”认定范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住建部门报市级住建部门将其从“红名单”移除。

“黑名单”管理期限暂定为1年,自市级住建部门官网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发布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发布期限由“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单位县级住建部门确定。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在管理期限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列入“黑名单”情形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向市级住建部门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当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执法检查、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作为实行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红名单”企业和个人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企业(项目)申报红色物业、美好家园等创优物业项目和优先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二)在物业管理监督检查中,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鼓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项目)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项目)名单的,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频次和力度;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和实施市场(行业)禁入措施;

(三)纳入参与本市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前期物业招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判定及重要参考;

(四)指导行业协会等机构,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资格;

(五)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移交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处罚;

(六)县级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社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住建部门对本部门认定和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县(区、市)住建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辖区物业企业(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相关信用信息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九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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