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2破26号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2024皖1622破26号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破产清算案
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2024年4月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622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蒙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国超新型建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皖1622破26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全面审查、梳理国超新型建材厂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高效、有序推进本案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选聘本案评估机构,对国超新型建材厂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为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成立于2011年10月14日,由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4*****X0,投资人:曹雨超,注册资金3000万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王集乡工业区,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砖(不含粘土成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机构资质及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备审计公司资产、评估上述资产和出具相关专业报告的资质;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
3、近三年内,未为债务人提供评估服务,与债务人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4、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5、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三、评估机构主要服务内容
1.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国超新型建材厂资产;
2.为国超新型建材厂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对债务人国超新型建材厂的各种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值,并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包含但不限于国超新型建材厂包括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全部资产;
3.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破产清算期间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5.完成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评估机构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最终协议为准。
四、比选方式
本次比选由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人员配备规模、相关行业评估经验、工作方案及报价等事项选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并蒙城县人民法院备案。对于报名未中选的机构,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五、专业服务费用
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评估费用在本案进行第一次债权分配时全额支付。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选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交电子版参选文件及纸质版参选文件(一式两份)。参选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选申请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保密承诺书、比选函、承诺书:
5.报价方案:包括费用收取依据、计算标准、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通费等)
6.参选机构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参选机构近三年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参与企业评估工作经验、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8.参选机构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及荣誉的证明材料;
9.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职责分工;
10.参选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11.参选机构及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担任本案评估机构的情形的说明。
申报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顺序编制比选文件,如因参选机构未按照上述顺序编制比选文件导致漏评错评的,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七、评审方式及评分标准
管理人将综合考量参选机构的机构规模、团队建设、工作业绩、工作思路、初步报价等因素,根据评分标准评选确定第一顺位为中选机构,第二顺位为替补机构,评选结果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公示。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纸质申报文件应于2024年6月10日17:00之前提交到国超新型建材厂管理人处,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应当一并进行密封,邮寄提交的,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逾期视为未报名参选。同时还应在期限内向国超新型建材厂管理人邮箱发送电子版申报文件,未发送的视为未报名参选。
2.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296号阜阳国际商厦A座14楼安徽弘大律师事务。
3.联系人:周律师,电话:139*****081,管理人邮箱:*********@qq.com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接受蒙城县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本案评估工作要求于委托评估之日起2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5、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6、本选聘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7、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蒙城县国超新型建材厂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
标签: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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