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序号项目 | 伤害程度 | 赔付处理 |
1 | 一级 | 100% |
2 | 二级 | 90% |
3 | 三级 | 80% |
4 | 四级 | 70% |
5 | 五级 | 60% |
6 | 六级 | 50% |
7 | 七级 | 40% |
8 | 八级 | 30% |
9 | 九级 | 20% |
10 | 十级 | 10% |
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项目比选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ZSS-2024-440)
项目所在地区:四川省
一、招标条件
本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66600元,招标人为成都市金牛区
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
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6.2、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合法获取比选文件的证明材料;
6.3、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6.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6.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
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
《保险许可证》;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04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6月06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本项目采取非现场报名,电子发售方式,供应商在我司指定网站(
http://www.sczzss.cn/)报名,具体报名流程详见该网站供应商服务系统及使
用手册。报名所需资料:1、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获取比选文件时,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
购项目编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2、本项目的报名登记表(信息填写完整无误);
将以上报名所需资料上传至我司指定网站(http://www.sczzss.cn/)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0时30分
递交方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纸质文
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0时30分
开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七、其他
1.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比选文件售后不退, 资格不能转让;
2.项目负责:刘菁、喻宇;质控审核:宋伟;项目执行:张雨晴、文荟尧;询
问、质疑、投诉受理:李静怡。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成都市金牛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地 址:金牛区五里墩支路成都市金牛区体育中心
联 系 人:李老师
电 话:028-87528720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泽盛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213号宏源大厦A座4楼
联 系 人: 张老师
电 话: 028-87789977
电子邮件: 284413676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金牛区参加成都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比赛保险服务项目。采购人将通过比选方式选取1家具有资质的
供应商为其学员提供意外死亡保险、意外伤残保险、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拟参保人数为1665
人。
★二、保险服务内容、赔偿标准
(一)保险金额及保费:
1、责任限额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但应满足以下标准:
意外死亡保险(元)
200000
意外伤残保险(元)
200000
意外医疗保险(元)
20000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100元/天
2、每人保险费定额40元。拟参保人数为1665人(10岁以下655人,10岁以上1000人),一次性投保。
(二)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表)
序号
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伤害程度
赔付处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免赔:意外伤害医疗每人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
事故免赔3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即意外伤害
,可得到相应保险保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磕
碰、摔伤、高空坠物,煤气中毒、溺水、动物伤人、烧烫伤等意外人身伤害。
1、意外伤害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O083-
2013)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10级281项)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最高给付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无限定赔付次数。
2、意外伤害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扣除本保险年度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
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已从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不含重点救助对象的政府救助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
赔部分后,对其他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为限。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
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合
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四)免责内容:
被保险人在参保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
(2)服务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验收标准和方法: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比选文件及响应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
(4)付款方式: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采购人按实际参保人数向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5)其它服务要求:
①保险理赔及时性要求: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时,需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资料齐全
后,保险公司应尽快予以批准。如果情况比较复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应在30天内达成结论,并告知批准的结
果。
②信息保密义务: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或采购人向其提供的所有非公开信息和数据,除非获得采购
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成交供应商获得的该保密信息只能用于本项目所需之用途。如法律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
求成交供应商必须对保密信息做出披露时,成交供应商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并仅在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范围内提
供信息。因成交供应商私自泄露相关资料、信息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一力承担。
③成交供应商整个服务过程接受采购人统一管理和监督,若采购人发现并指出问题,供应商应当及时整改到位。
(6)报价要求:本项目为统一固定单价,无需报价,在评审时不再进行价格评分。各供应商应综合考虑项目履约期
间的各项潜在因素,其费用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本章带“★”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须全部满足,否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