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大鲩涌分社5亩标准农田招标公告
小河大鲩涌分社5亩标准农田招标公告
索引号: | ********3/2016-09071 | 公开责任部门 | 道滘镇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6-07-01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资产交易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DJ 2016-019
东莞市道滘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受东莞市道滘镇小河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将对位于道滘镇小河大鲩涌分社5亩标准农田使用权租赁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仕前来报名竞投。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 资产性质 | 面积 | 租赁年限 | 保证金 | 资产地址 |
经营性资产 | 5亩 | 约13年 | 1万元 | 道滘镇小河村大鲩涌分社 |
****************92.doc">附件:租赁合同(请自行打印)
二、资产的使用范围:农业种植。
三、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申请时间
有意竞投者,请于2016年7月11日下午17点30分前到镇府二楼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申请登记,不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不得参加竞投。
五、提交资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企业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六、交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16年7月11日下午17点30分前,将保证金转账到指定账户(说明:1、银行进账单上必须注明:DJZCJZ2016-019;2、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不接受现金存入,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3、保证金付款人与竞投人要求是同一人,直属关系除外,但要提供户口薄或者公正处证明)。
账户名称:东莞市道滘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道滘支行
七、看样时间
与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2016年7月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意向竞投人敬请提前联系业主。其余时间,请意向竞投人自行看样。
八、公示时间
本招标公告公示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
九、竞投时间
竞投时间,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
东莞市道滘镇小河股份经济联合社
联系电话:****-********
东莞市道滘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东莞市道滘镇府
联系电话:****-********
小河股份联合社大鲩涌分社围仔4标准农田交易说明
道滘镇小河股份经济联合社大鲩涌分社围仔4标准农田5亩,面向社会在道滘镇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为使竞投人详细了解交易及发包期间的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鱼塘基本概况及经营用途
1、出租单位:东莞市道滘镇小河股份经济联合社
2、名称:小河大鲩涌围仔4标准农田
3、地点:道滘镇小河大鲩涌围仔4标准农田(土名)
4、内容:标准农田
5、用途:农田种植。
6、其它:本次交易货币单位采用人民币,面积单位采用亩。
二、交易金保证金
报名时,报名单位必须向发包单位缴交交易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并将交易保证金存入发包单位指定帐户(账户名称:东莞市道滘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东莞银行道滘支行)。报名单位凭银行进帐单回执到东莞市道滘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开具收款收据。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三、租金交易底标价
租金交易底标价为12500元/年,租赁期内前五年以中标价,第六年开始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递增500元/年/亩。
四、组织交易
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 在不低于底价的条件下,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 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竞得人必须在竞投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竞得人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归发包方所有。交易达成但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同放弃交易,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如弃标后直接由第二价高竞价者获得最终竞得权。
五、主要合同条款
1、甲方将位于 到叉 的农田发包给乙方使用。农田面积约 15.4亩(以实际丈量为准)。
2、农田属于甲方所有。
3、乙方承包甲方农田用于 农业种植 。
第二条 承包期限和计租期
1、承包期从 2016年 月 日起至 2029 年2月 28日止。
2、计租期从 2016年 月 日起至 2029 年 2 月28止。
3、甲方于 2016年 月 日前将农田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金和合同定金
1、承包期间,农田前五年承包金以中标价计算,从第六年开始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递增500元/年/亩。即从2016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承包金为 元/亩/年;从2021年 月 日至2029年2月28日承包金为 元/亩/年。
2、承包金按年缴交。乙方于每年 6月 1日前将当年承包金转入甲方银行帐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小河分理处,户名:东莞市道滘镇小河大鲩涌股份经济合作社,帐号:****************73,如帐号及户名有变更的,另行通知)。甲方开据东莞市道滘镇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取承包金,不开税票。如需开具税务发票,其税金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一年承包金作合同定金 元和预缴承包期第一期承包金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正 )。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4、合同期满,在乙方无违约且付清承包金等经营费用后,甲方将合同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农田移交
1、签订合同后,甲方将农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在农田现场,乙方对农田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承包期满后要继续承包的,应当在承包期最后六个月之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甲方应当在承包期最后三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在承包期最后六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包权。双方同意继续承包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确定新的承包条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承包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日当天内将农田完好归还发包单位,归还甲方的农田有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附着物的,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置且不予补偿。第五条 农田的维护
1、承包期间,农田以及堤围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需将原有路基扩宽,在施工中如需占用乙方农田,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甲方工作,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2、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间享有农田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农田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3、乙方在承包期间,跨路的电线杆需做6米高。乙方需增容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水接到水闸口,乙方需拉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承包期间应按时缴交承包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5、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承包外农田。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农田的经营用途。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农田上搭建设施(包括不准在鱼塘堤围上搭建搭建物进行鸟、禽畜等养殖,否则视乙方为单方违约)。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农田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包他人。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以在农田里挖泥,破坏农田。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农田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承包金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承包金的,甲方有权按应缴年承包金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2、乙方违反合同中途退包的,甲方除不退还本年承包金外,也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可按本条第3点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农田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及补偿:(包括地上种植物、搭建物的损失)
(1)不按时向甲方缴交承包金超过一个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占用承包外农田;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承包农田的经营用途;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农田上搭建设施,农田基本设施除外。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填高或挖深农田。
4、乙方不按时归还农田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农田,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由乙方自行负担。
5、乙方向甲方归还农田时,农田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北洲路旁的50米农田属于村控规范围,在承包期间,如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的,乙方须无条件服从,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半年内自行将征用农田部分清理完毕并尽量保持农田原貌归还甲方。逾期不清理的,农田上的种植物无偿归甲方所有,清理需费用的,则由乙方承担。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青苗补偿费及乙方搭建设施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1、如因政制及法人地位的变动,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六、投标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 134*****822 叶生
小河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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