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的函》,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下达该转移支付时,应单独印发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及时登录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导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棚户区改造”科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暂列入“*******.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六、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旗县(市、区)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按要求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2.2024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指标.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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