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091破6号法院受理安徽欧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4苏1091破6号法院受理安徽欧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 苏1091破申13号

申请人: 安徽欧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TC8L1D (1-1),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器 (创业营内)。

法定代表人:孙银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L07TR3H, 住扬子江中路智谷大厦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灏,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通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安徽欧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汇公司)申请,决定将邦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7月7日,本院对邦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2023年7月10日,本院向邦通公司寄送通知书等材料,告知邦通公司异议权利及期限,后被退回。2023年7月20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告知邦通公司异议权利及期限,邦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于2022年3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为扬子江中路智谷大厦B座501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灏,股东吴灏、汤小慧。2023年1月6日, 本院作出(2022) 苏109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邦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欧汇公司返还油款******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效力后,邦通公司未履行义务,欧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1091执712号,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邦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邦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属破产适格主体,其登记机关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住所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邦通公司不能清偿对欧汇公司的到期债务,且从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所查明的财产状况看,邦通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其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欧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0二三年八月四日


,江苏,安徽

标签: 破产清算 石油化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