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破63号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受理的公告

2024浙01破63号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受理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 01 破 63 号

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洪东卿申请债务人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

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7 月 7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国 浩律师楼 2 号楼;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180*****611)申报 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 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 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 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 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贝斯孚(杭州)智能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 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4年7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6号法庭(或 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 年 6 月 4 日


附件
公告-贝斯孚-(2024)浙 01 破 63 号.pdf 下载
,杭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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