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行和管理机制,向全省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提供优质公共性、公益性的视听节目,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和江苏地方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规范》(DB32/T 4033-202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和播出机构提供、使用和联合制作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播出机构上传共享平台可供其他播出机构使用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或节目素材。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共享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播出机构负责向共享平台提供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视听节目。

第六条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播出机构提供视听节目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奖励。

一、节目提供

第七条 共享平台征集下列视听节目类型:

(一) 服务特定收视对象节目,如服务“三农”节目,服务残疾人的节目等;

(二) 历史、教育、法制、科普、少儿和生活服务等知识类节目;

(三) 文艺、旅游、音乐、戏曲等文化类节目;

(四) 纪录片、公益广告、地方宣传片等节目;

(五) 基于H5 技术制作的多媒体信息、短视频等融媒体节目;

(六) 其他符合公共性、公益性要求的节目。

第八条 共享平台不接受的节目类型:

(一)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节目;

(二) 不具有合法版权或不具有江苏省内播出权的节目;

(三) 时政类新闻节目、广告和购物类节目;

(四) 从其他机构交流或交易,非本机构制作的节目;

(五)其他违反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节目。

第九条 播出机构向共享平台提供的节目须是本机构制作或参与制作,具有合法版权,并拥有江苏省内各公共平台播出权。播出机构向共享平台提供节目,即授权共享平台内其他机构享有其行政区域内的播出权。

第十条 播出机构所提供节目所有权不变,仍属原播出机构,共享平台不拥有节目版权。

第十一条 播出机构向共享平台提供的视频类节目内容须做下列格式处理:

(一) 去除原播出机构的频道标识;

(二) 去除原播出时叠加的字幕、角标、时间、天气等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与节目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保留);

(三) 去除广告内容,节目内容本身的植入式广告除外;

(四) 其他不符合共享要求的节目内容。

第十二条 播出机构向共享平台提供的音频类内容须做下列格式处理:

(一) 去除原播出机构的呼号;

(二) 去除原播出时叠加的与节目内容无关的内容;

(三) 去除任何形式的广告内容;

(四) 其他不符合共享要求的节目内容。

第十三条 播出机构向共享平台提供视听节目应符合江苏地方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共享平台建设规范》(DB32/T 4033-2021)7.1.7中节目格式技术要求。

二、节目使用

第十四条 播出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编播需要,自由安排共享平台提供节目的具体播出时段。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须按照省广播电视局要求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宣传片、公益片。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播出共享平台节目时,须按播出管理要求重新编辑,严格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内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播出机构播出节目共享平台节目时,可做如下处理:

(一)叠加机构标志、叠加时间、天气预报等公共类信息;

(二)节目提供播出机构许可的编辑修改。

(二)仅可对原视听节目进行整体压缩剪辑处理。未经版权机构授权,不得将其中任意片段截为素材另做它用。经授权后,由使用机构履行节目编辑后内容审核程序,并对剪辑播出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播出机构使用、播出节目共享平台节目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经供片机构书面许可,擅自将共享平台节目以销售、交流、合作等名义扩散给第三方;

(二) 不得将共享平台节目内容作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参与评奖、节展等;

(三) 擅自去除或修改节目中共享平台文字、水印标识、原制作机构等信息;

(四)其他违反法规和文件要求的行为。

三、联合制作

第十九条 鼓励播出机构组成节目联合制作小组,从提高节目贴近性、关联性、通用性为切口,深度挖掘跨区域自然、历史、文化、人物资源等共同完成广播电视节目策划、采编、制作等流程。

第二十条 支持联合制作节目小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线上或线下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制作节目小组联合节目播出机构应共同制定节目编排播出计划,安排播出本策划主题的全部节目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联合制作节目应采用统一的技术,如制作风格、讲述方式、节目时长,统一节目相关元素如片头、片尾、挂角、字幕条、上滚字幕等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联合播出电视节目片尾应显示共享平台彩色标识、“本节目参加共享平台联合行动”的文字和本小组所有参与播出机构的名称文字或图案。联合播出广播节目片尾应播出“本节目参加共享平台联合行动”的音频。

四、积分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共享平台建立积分评价机制考核播出机构提供节目数量和质量。积分作为提供视听节目播出机构获得相应的扶持和奖励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共享平台对播出机构提供视听节目,按不同节目类型和节目被播出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积分。播出机构可用积分兑换使用共享平台上的视听节目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共享平台通过设置不同积分分值鼓励支持播出机构按照年度宣传主题联合策划、联合采编、联合制作、联合播出视听节目。播出机构担任联合制作牵头机构给予额外加分。

第二十七条 播出机构所提供视听节目在供片后,每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奖项,根据奖项级别和等次给予加分。

第二十八条 播出机构提供的视听节目不是本机构制作或参与制作、不具有合法版权、不拥有江苏省内播出权,将扣除该节目全部积分。

第二十九条 播出机构提供视听节目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共享平台不接受类型的节目、未按照本办法中规定做格式处理、未等达技术要求等将扣除该节目全部积分。

第三十条 播出机构存在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影响其他播出机构或第三方权利的,每次在播出机构总分上扣除相应积分,超过的三次(含三次)直接扣除该机构全部积分。

第三十一条 播出机构未落实播出管理要求重新编辑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的,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每次在播出机构总分上扣除相应积分,超过的三次(含三次)直接扣除该机构全部积分。

第三十二条 共享平台将实时统计、公布各播出机构上积分情况,各播出机构可在共享平台实时查询本机构积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共享平台按年度统计积分情况(统计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共享平台按年度公布相应加分、扣分和分值兑换的具体分值。

五、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节目共享平台贡献突出的行政部门、播出机构予以表彰。鼓励支持行政部门、播出机构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对节目共享平台贡献突出的机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播出机构,省广播电视局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播出机构,由省广播电视局取消其使用节目共享平台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播出机构,省广播电视局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广播电视 共享 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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