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拟对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

2、联系人:王艳红

3、联系方式:138*****666

4、联系地址:阿拉善政务服务办公大楼11层西侧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K152*****240*****

3、征集项目简介: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版)的通知》有关规定,现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对阿拉善左旗公务用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进行采购。 采购人所属公务用机动车辆根据工作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投保。 本项目所投保的是阿拉善左旗行政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公务用机动车辆,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本次采购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行政区划/采购单位 类型
1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所属采购单位 行政区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 服务内容 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1、监督检查: 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 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 3、项目需求: 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 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 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 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 以上具体以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 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 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 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5.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 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3理赔基本服务 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 得到修复。 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6.5设有全国统一24 小时报案、服务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 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2 其他服务要求 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一、付费标准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3号),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除外 。 1.报案受理 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 小时×365 天接受报案 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 5 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 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 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 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 必答,耐心、详尽、专业。 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 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 及事故施救等情况。 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 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 2.查勘服务 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 作,并提供 24 小时×365 天(全天候)查勘服务。 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 10 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对初步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 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 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 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 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3.定损服务 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 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 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 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 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 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 跟踪措施。 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 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 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 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 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 查取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 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 4.车辆维修 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 5.立案 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 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 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 负责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 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 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证不 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 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 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 骗赔案件的除外。 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 7.核赔服务 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 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内,对是 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 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 5000 元以内),在 17 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 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结案付款 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 险理赔服务质量。 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 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 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 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 复客户日期等 对投保人转办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 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 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 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 疑难类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车辆保险购买完毕并验收合格确认后,维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税票和保险费用明细清单,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序号 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资质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保险服务机构正式员工,须熟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事务、流程、条款具有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部门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保险服务机构劳力合同有效期内正式员工,享有保险服务机构提供公务机动保险服务权限授权 1 部门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阿拉善左旗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4) 违约责任:

1、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本项目征集公告规定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违约行为的,征集人、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停止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2、征集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产品发布周期和市场调查结果适时组织补充采购或重新采购。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采购各方因本框架协议产生争议,应当在遵守本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征集人、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次征集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上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审查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允许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参加投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标需提供盟(市)级或盟(市)级及以上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函。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上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审查投标人2022-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审查投标供应商出具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审查投标供应商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证或银行入账单为准) 2.审查投标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据(以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3.依法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缴证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审查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7 信用记录 1.供应商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或承诺; 2.供应商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或承诺; 3.供应商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或承诺; 4.供应商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或承诺。 以上情形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集采机构对照投标人提供截图进行查询并以查询结果做为依据进行审核。
8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审查投标人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投标人须具备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 阿拉善左旗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合格制,即供应商必须通过资格审查中所列全部评审指标。

(2)、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按本项目框架协议征集公告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进行,征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征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供应商一般资格要求(以征集文件中特殊资格要求详细说明为准)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声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1.7信用记录 1.8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2.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以征集文件中特殊资格要求详细说明为准) 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2.2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其他,详见征集文件 资格审查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资格审查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三、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四、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五、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采业务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云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

(二)在框架协议系统下的,“框架协议采购-应标”,在未获取采购文件列表中选择要投标的项目,点击项目的“参与项目”按钮,进入项目投标信息页面,在右侧选择要投标的采购包,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邮箱”等信息点击“确认参与”按钮后,获取所投项目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版)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执行期内有所调整,以集采机构通知变更执行或终止,其它未尽事宜以协议条款补充约定。



征集人:阿拉善左旗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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