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物光谱测量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可燃物光谱测量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网上竞采公告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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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光学仪器检测器具 需求描述: 便携式地物光谱仪 | ¥490,000.00 | 1(台) | ¥490,000.00 |
按照网上竞采文件要求执行。
(一)交货期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中心指定地点(重庆市范围内)。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服务费、人工费、交通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本项目由采购人付款。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成交金额足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支付合同款。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1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供应商或其所投设备制造商须提供1年内重庆市内所有区县的免费上门培训和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承诺函原件。
1.2中标设备在1年内出现故障的,供应商须提供24小时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并完成维修服务或提供备用设备。提供承诺函原件。
1.3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4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5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一)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网上竞采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若成交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产品,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未按时交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三)若因相关政策调整、财政部门通知等不可抗力及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也可向平台提供商反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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