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5破28号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2023闽05破28号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2023年6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闽05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又于同日作出(2023)闽05破28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召开,表决并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泉州中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处置工作、破产债权的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已具备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结合债务人破产财产现状和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情况,制定了本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
一、破产财产情况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截至2024年5月21日已经实际清收到账的现金资产总额累计为人民币******.1元,具体如下:
1.收取法院划拨的债务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人民币567.6元;
2.收取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的债务人存放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四路2002号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变价后的款项人民币******.37元;
3.截至2024年5月21日,管理人银行账户结息人民币0.13元。
二、破产费用
自泉州中院于2023年6月28日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除管理人报酬外的破产费用为人民币*****.24元(含预留的档案保管费和案件受理费)。
破产财产总额人民币******.1元扣除除管理人报酬外的破产费用人民币*****.24元后,可最终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人民币******.8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为******.86×12%=*****.18元,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费用的具体金额如下: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备注 |
管理人报酬 | *****.18 | 已实际发生 |
刻制管理人印章费用 | 270 | 已实际发生 |
邮寄费 | 78 | 已实际发生 |
差旅费用 | 7073.83 | 已实际发生 |
档案保管费 | 2800 | 预留 |
案件受理费 | 2084.41 | 预留 |
合计 | *****.42 |
三、债权确认情况
2023年9月26日,管理人向泉州中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债权的报告》及《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申请裁定经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后均无异议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47元。2023年10月10日,泉州中院作出(2023)闽05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等债权人对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详见《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确认表》)。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采取现金分配的方式,根据债权确认情况,按照各债权人对应的分配额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书面确认的本人/本单位名下收款账户。
2.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构人。提存的分配额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本次分配的顺序、比例、金额计算方案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本次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管理人接收到的破产财产总额人民币******.1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含预留的档案保管费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元=人民币******.68元。本次可供分配的财产尚不足清偿本案职工债权,故本案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法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二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之规定,具体金额、清偿率如下: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首次财产分配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债权人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确认 债权额 | 清偿 债权额 | 清偿率 | 备注 |
1 | 8 | 黄世长 | *****.40 | 11.9962% | ||
2 | 9 | 苗建峰 | ******.25 | *****.52 | 11.9962% | |
3 | 10 | 林巧香 | *****.48 | 11.9962% | ||
4 | 11 | 张伟伟 | *****.34 | 11.9962% | ||
5 | 13 | 杨秋蓉 | *****.95 | 11.9962% |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4日起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本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报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并实施分配。
七、后续二次分配
若发现新财产的线索,管理人将及时核查,清收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对于新增财产在支付管理人报酬及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请债权人积极向管理人或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自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后续的分配细则由管理人公告并报告泉州中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本分配细则,按照法定的分配顺位予以分配执行。
特此报告!
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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