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

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


云南昆明血液中心

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来访接待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行风建设,规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代表,是指提供设备、试剂、耗材、物料、仪器、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业务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医用设备、医用试剂、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业务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中心内与设备、试剂、耗材、物料、仪器、服务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在中心开展有关业务推广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中心同意并到中心纪检监察室登记,填写《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管理登记表》。医药代表应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再到中心纪检监察室登记建档和统一管理。原则上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向中心纪检监察室申请变更,填写《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变更登记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登记的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进入中心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在中心纪检监察室进行登记建档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号;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七条 中心实行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接待,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

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拟在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的预约,填写《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并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被接待人需说明理由,并获得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中心固定每周周四为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接待地点为五楼会议室或接待室,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纪检监察室根据预约情况确定和通知相关职能科室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做好接待记录,填写《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交中心纪检监察室存档。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中心开展业务推广活动,未经允许,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本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如特殊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接待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的,应获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后进行。

中心为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开展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指定具体地点,不得指定献血大厅、科室办公室等重点区域为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开展业务活动地点。

第八条 严禁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触,不得向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提供中心内部业务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规范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中,中心负主体责任,中心党政领导负领导责任,中心纪检监察室负中心管理责任,相关职能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供应商生产、经营、销售等各项资质;医药代表身份信息、聘用合同、委托证明(资质)等;记录供应商、医药代表在中心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不得接待具有以下情形的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

(一)未经备案或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开展业务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中心备案、登记开展业务推广等活动;

(三)未经中心同意开展业务推广等活动;

(四)对中心内设科室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五)向中心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六)向中心工作人员索取业务工作、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

(七)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企业产品在中心内使用量;

(八)误导中心使用产品,夸大或者误导功效,隐匿产品已知的重大缺陷;

(九)具有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业务工作开展的行为。

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违反上述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中心纪检监察室应约谈警告涉事生产经营企业予以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中心可将该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列入中心产品购销领域重点监控对象,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大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在重点区域张贴禁止中心工作人员擅自接待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等的警示标识、标语,公开相关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中心内违规私自接触供应商代表、医药代表的,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给予涉事人员及所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原施行的《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应商来访接待制度》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负责解释,并对未尽事宜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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