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广西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州图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449室H479号
委托代理人:陈金旭 电话:139*****659
我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9时9分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送达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GXZC2024-G1-******-ZXGC)质疑函,我公司收悉后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进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二章采购需求章节的说明部分:5、“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注:上述所述“实质性要求”中涉及到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的条款,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彩页或者技术规格书等证明材料(不接受供应商自己的承诺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提出为什么不接受供应商自己的承诺证明材料?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事项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章节的说明部分第5点要求关于“……提供产品彩页或者技术规格书等证明材料(不接受供应商自己的承诺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身承诺的证明材料不满足要求,非佐证证明材料。
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不充分;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
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第二章采购需求章节的说明部分:6、标注有“█”的技术参数不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仅作为重要参数指标,不响应或不满足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仅做扣分处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事实依据”提出1、需求参数里面很多“█”条款需要厂家提供证明材料和截图材料,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条款是否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满足,如有,请列出。
答复事项2:招标文件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文件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来考虑设置此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采购需求调查,确保三家以上厂家均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无排他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需求调查资料对外公布未作出规定,潜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情形来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不充分;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
综上,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分标4:第1个产品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工具的技术条款: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分标5: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方案1、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签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其中本分标第2项序号产品“十点声功率测试仪”验收时须提供同型号仪器省级以上计量院出具检定证书。)
“事实依据”提出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验收时,只要供货的仪器性能指标符合招标参数就好,提供证书和性能是否符合参数有关?3、请列出符合全部“█”条款的三家公司。
答复事项3:招标文件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文件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来考虑设置此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采购需求调查,确保三家以上厂家均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无排他性;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需求调查资料对外公布未作出规定,潜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情形来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不充分;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
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评标标准章节:分标1、2、3评标标准/技术分/设备性能及配置分第(1)条(1)基本分(满分35分)①标注有“█”的技术参数有负偏离或漏项的,每有一项扣3分,最多扣完本项分值。②一般参数(即不带“▲”和“█”的技术参数)有负偏离或漏项的,每有一项扣1.5分,最多扣完本项分值。
“事实依据”提出第1、2、3三个分标,全部只有罗德与施瓦茨公司的产品能满足这些条款不扣分,请列出其他二家能比他扣分少的品牌,我们怀疑这些条款是专门为罗德与施瓦茨设置,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复事项4:招标文件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文件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来考虑设置此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采购需求调查,确保三家以上厂家均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无排他性,潜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情形来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
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纯属主观臆测,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评标标准章节:分标1、2、3评标标准/商务分/信誉业绩的第(2)条:(2)投标人2019年以来应具有电磁兼容测试系统集成经历,必须提供中标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合同内容应包含电波暗室及测试系统(测试系统至少包含以下五种设备的其中两种:EMI测量接收机、信号发生器、功率计、功率探头、功率放大器),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满分5分。
“事实依据”提出1、为什么规定2019年以来?2、为什么硬性规定合同内容应包含电波暗室及测试系统,这和本次招标内容相关吗?3、为什么规定每个合同要有五种设备的其中两种才算有效?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事项5:招标文件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文件相关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来考虑设置此项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前期已进行了采购需求调查,经过多次论证,根据采购需求需考虑测试系统与电波暗室的兼容性问题;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电磁兼容测试系统的集成能力,对于确保测试系统能够与电波暗室实现无缝兼容、高效协同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实际需要将上述业绩条件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是必要且合理的。
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不充分;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
综上,质疑事项5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众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标签: 实验室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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