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柳北区拟征〔2024〕03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柳北区拟征〔2024〕03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柳北区拟征〔2024〕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中心城)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鹧鸪江村集体土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香兰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中心城)

(二)规划用途

陆地水域、城镇道路、公园绿地、水工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四)拟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鹧鸪江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拟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拟征收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鹧鸪江村集体土地共10.0443公顷,其中农用地为8.0197公顷,建设用地0.2240公顷,未利用地1.8006公顷。以上单位实际拟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面积以实地分户测量结果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其中,香兰村、鹧鸪江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农用地8.2410万元/亩;建设用地3.2964万元/亩;未利用地3.2964万元/亩。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配合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配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请相互转告。

登记时间:2024年6月3日~2024年7月3日

复核时间: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联系人: 古艳妮 联系电话: 0772-*******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征地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八、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陈程 联系电话: 0772-*******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公告期限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7月3日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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