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水务局关于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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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水务局关于
调整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的公告
各自来水用户:
按照2023年11月21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务厅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支财规 〔2023〕14号)规定,经东方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东方市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标准调整如下: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计量设备,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所在地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以上调整事项从2024年6月6日起正式实行。
特此公告。
东方市水务局
2024年6月5日
标签: 理费计费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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