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激发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活力,加大科研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赋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医疗卫生科技工作实际,我委草拟了《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瞭望》2023年第32期在“瞭望访谈”专栏推出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宁的专访《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刘宁书记在概括广西发展存在的差距时指出:“医疗卫生、康养等领域的优势能力差距较大”“一些领域发展欠账较多,特别是科研投入不足,教育发展滞后,人才、平台、场景少,领军型人才匮乏”,越是欠发达越要痛下决心,笃定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卫办发〔2023〕46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号)。
三、《管理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南宁市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工业等科技成果易转化、产业化和有经济效益的行业,医疗卫生领域则倾向于支持重大研究项目,导致我市医疗卫生项目获南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数量越来越少,如2017、2018、2019、2020、2021、2022、2023年分别获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34、33、26、16、4、7、8项。而自治区、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等高层次科技项目竞争又异常激烈,除少数几个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如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四医院)偶有获得立项外,其他大部分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没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021-2023年,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仅市一医院(2022和2023年各1项)和市四医院(2023年1项)。由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缺乏科研项目锻炼,医疗卫生科研水平较区内先进地市(如柳州市)已有不少差距。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作为南宁市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广大医务人员对科研项目的需求,这对激发南宁市医疗卫生机构创新活力,推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主动参与科研工作,提升我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是如何进一步激发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医疗水平提升,注重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相结合,对具体措施进行细化、实化,确保可操作性、可落地。
主要内容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包含总则、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立项下达、项目管理、项目结题验收、 附则等。
(一)总则。明确了设立科研项目的目的、支持对象、研究周期、经费来源、经费投入比例等。
(二)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及对项目主持人、参与人的条件要求等。
(三)项目评审及立项下达。制定了项目申报、申报条件、申报推荐、组织评审、社会公示、认定等工作流程。
(四)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职责,对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五)项目结题验收。制定了结题验收流程和要求、结果分类及结果应用、科研诚信管理等内容。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统一命名、有效期等内容。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管理办法》起草之初,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对接商讨,在某些章节的表述上充分听取吸纳部门意见。如市科技局对第十四条“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或改变研究内容、研究预期目标指标及研究时限”建议加上经费预算,理由是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也不得调整。经研究,决定采用市科技局的意见,表述为:“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或改变研究内容、经费预算、研究预期目标指标及研究时限”。为使制定的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多次电话咨询市司法局并在其指导下完成合法性审查。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先后3次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委属各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委人事科、财务科、法规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专班征求意见,并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条修改意见,采纳8条。
2023年 12月4日,委科教科以《南宁市医疗卫生科技托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意见,一是将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是同步制定项目评审细则;三是积极争取市科技局、职改办支持。修改完善后科教科又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委属各单位,委人事科、财务科、法规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专班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委法规科对《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办法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制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上位法无抵触。
相关文件: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签: 卫生健康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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