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11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久协商贸行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12栋2单元701室
被投诉人1:依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依安县文化艺术中心大楼东门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4年依安县大豆根瘤菌示范推广项目(项目编号:[******]YACG[CS]********)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供应商无相关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招标文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中第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至少开标前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成交供应商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向其注册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函证。
关于投诉事项。经与哈尔滨市道外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哈尔滨龙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近三个月已足额缴纳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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