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铺老街开发项目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5-5/05、G16-3/07地块施工图审查比选邀请书
石桥铺老街开发项目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5-5/05、G16-3/07地块施工图审查比选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现对石桥铺老街开发项目(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5-5/05、G16-3/07地块)施工图审查进行竞争性比选邀请,比选人为重庆玖隆置业有限公司。特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竞争性比选。
1.采购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玖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隆置业),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比选人为重庆玖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隆置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比选采购。
2.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石桥铺老街开发项目(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5-5/05、G16-3/07地块)。
2.2服务内容:详见《第二部分比选投标人须知》。
2.3分包情况:
包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1 | 石桥铺老街开发项目(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G分区G15-5/05、G16-3/07地块)施工图审查 | 1项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比选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实施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项目等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的同一比选项目投标。
(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比选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5)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成交资格或取消成交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图为准)。
(7)投标人执行《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和《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及分支机构近两年(2022年至今)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对查询结果进行截图后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作为信誉证明资料放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天内)。否则,一经查实提供虚假资料,取消中标资格。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获取比选邀请书之日起1日内,将经加盖公司公章的比选邀请书回执(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 ********* @qq.com,经比选人确认回执后,以邮件方式发送比选文件等相关内容,纸质版回执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比选文件获取期限为2024年06月06日至2024年06月09日,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下同),逾期不再受理。
4.2 参与投标供应商应按本比选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3 未按照上述要求获取比选文件的,比选人将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请各位投标人认真阅读采购范围、专用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范书要求后,再决定是否报名预投项目。避免因不满足以上文件要求导致不参与投标活动或被否决投标处理,甚至影响该供应商管理的绩效考核或诚信度评价(若有)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上午12:00前。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杨路江厦星光汇2号楼1608室
投标人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递交时要求密封完好,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扫描件。
5.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送达)或者未提交(送达)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5.3所有比选文件及其电子版的版权均归比选人所有,不得转让。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比选采取邀请方式,比选公告将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比选文件的日期和地点、投标等事宜。
7.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供应商均可以参加评审。
8.比选文件获取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玖隆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杨路江厦星光汇2号楼1608室
邮编:******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134*****341
邮箱:*********@qq.com
账户名:重庆玖隆置业有限公司
账号:50050101******00277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大坪支行
9.合规声明
本比选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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