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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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6-06 至 2024-06-14
撰写单位: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撰写人: 王霄
(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沈阳市公安局禁种铲毒无人机航测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70,000.00
最高限价(元):670,000
采购需求:

项目简介:沈阳市公安局拟利用无人机协助开展禁种铲毒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地块,协助基层禁毒部门及时铲除,有效打击非法种植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沈阳市地区毒品原植物罂粟非法种植的蔓延趋势,使零星种植区无法形成毒品流入社会,为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夯实基础。

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解决我市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问题,沈阳市公安局拟租用专业公司无人机航测技术手段的方式,开展禁种铲毒行动,无人机航测的主要任务:

1、协助沈阳市公安局配合好国家2024年铲毒工作顺利开展,实现我市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零发现”工作目标。

2、协助沈阳市公安局为我市实现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

3、协助沈阳市公安局通过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地块,协助基层禁毒部门及时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有效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沈阳市地区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的蔓延趋势,使零星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无法形成毒品流入社会。

二、航测规范:

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航测规范,如《GB/T6962-200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JB 5433-2005无人机系统通用要求》、《CH/Z3003-201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3004-201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国内卫星遥感监测和无人机航测非法种植罂粟工作规程》。

三、无人机航测技术要求:

1.无人机可搭载多种任务设备,如高光谱相机、多光谱相机、红外相机、宽幅CCD相机,获取地面影像分辨率达到0.05m(含)以上。

2.无人机平台要求:无人机采用复合材料热压与模压成型工艺,拥有高效的飞行和数据获取能力,拥有适用于高空长航时巡航作业。根据沈阳地区毒情特点,对监测区域实施分类监测机制,须采用3种机型及以上机型混合飞行。

四、无人机航测禁种铲毒服务的要求:

1. 航测技术方案:根据沈阳地区自然环境及罂粟非法种植特点,以涉毒信息为导向,坚持飞行与调研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收集历年非法种植案件、研究地方工作开展情况,锁定非法种植中高危地区,寻找精准切入点,制定航测技术方案。

2. 投标人应保证用户在获得该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作业时间:在云层厚度、光照强度和空气能见度适合情况下,每天至少保持6个小时以上的航测时间。

4.航测范围:航测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沈阳市辖区内2730.75平方公里的航测飞行面积。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航测发现非法种植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航测区域和航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规定航测面积)。具体各县区航测面积为:浑南区:185平方公里,于洪区:141平方公里,沈北新区:210平方公里,苏家屯区:183平方公里,辽中区:308平方公里,新民市:416平方公里,康平县:450平方公里,法库县:472平方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120平方公里,林区:245.75平方公里,共计2730.75平方公里。

5.成果提交:航测公司完成航测数据获取和数据判读分析处理后,提供疑似非法地块坐标点及对应航测影像作为航测结果。

五、费用计算

1.因飞行航测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后果由乙方负责。

2. 航测服务费包括:航测费(数据获取)、地块定位、数据判读、人员差旅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3. 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施工器械均应包含在响应报价中(包括制作、运输、专用工具、特殊工具、保险、安装调试、检测验收、质保、验收等产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进行支付有关款项。

六、其他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2、合同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4、验收标准:

(1)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2)按照辽财采【2017】603号文件执行。

5、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验收。

6、验收报告:采购人出具。

7、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6月14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6月17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备份文件递交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4楼文件接收区)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办理CA数字证书后,应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报名并下载磋商文件,并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如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400-128-8588进行咨询,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U盘)存储并密封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一致性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如未按要求提交备份文件,遇到系统突发故障时,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可采用远程解密或现场解密两种方式,如选择现场解密,因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解密设备和网络环境,请供应商代表自行携带CA解密工具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笔记本电脑(提前下载所需插件)进行解密;如选择远程解密,亦可以安排人员准备上述设备在单位进行解密;解密时限为30 分钟。如因供应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完成解密,视为放弃投标,如因辽宁政府采购网网络原因或系统故障,将合理延长报价解密时间。
(五)供应商应提前准备好二次报价的内容,待代理机构发出开始二次报价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二次报价。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报价认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二次报价的视为未提交二次报价,因此造成的结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本项目现场二次报价时间为30分钟。
(六)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七)在电子化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及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厅最新文件执行。
(八)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新动态,如果有更正公告请及时知悉。如项目有更正,供应商未能及时知晓更正信息导致投标出现问题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公安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06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 ********-808/********
邮箱地址: lngczbgs@126.com
开户行: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061*****040******(非投标保证金账号)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霄、林权、李锋
电 话: ********-808/********

标签: 无人机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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