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7破16号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

2024苏0507破16号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各位申报人:

一、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请仔细阅读本《债权申报须知》以及债权申报材料中载明的注意事项。

二、本案债权申报截止期限为2024年6月28日,请在此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的费用以申报债权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债权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材料或现场申报,管理人收件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610号运河铂湾金融广场8号楼苏州资管大厦1908,联系人:李楠183*****962,王力辉183*****932。备注:“丰裕公司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人如有申报相关问题可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需要现场申报的请提前与管理人工作人员预约,因现场申报效率较低且奔波不易,建议通过邮寄申报的方式。

四、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必须提交】

请按照表格内容准确填写,如不涉及则填写“无”,不得留空。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

申报人为法人(如公司、事业单位等)、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主体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材料【必须提交】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申报人为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主体的,须提供: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主体资格的证照复印件;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须按照后附样本填写提交或至少包含样本中所列要素)。

(三)授权委托材料【选择提交】

若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供:①本人签字或单位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②受托人身份证明(如律师代理,须提供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须按照后附样本填写提交或至少包含样本中所列要素。

(四)证明债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必须提交】(附证据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复制件)

1. 各类合同等证明债权发生原因的文件及送货单、银行流水、回单、票据、转账单等证明履行情况的文件;

2.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交担保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证明担保关系的文件;

3. 债权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需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已结案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保全材料、执行材料等,诉讼、仲裁中的提供已提交法庭/仲裁庭的所有相关材料);

4. 证明债权变更(如债权转让)、存续(如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材料。

5. 利息/违约金计算清单(列明起算日、截止日、利率、计息基数等)和受偿情况表(列明清偿主体、清偿金额、清偿时间等)。

注:提交复制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自然人须签字)或受托人签字。

(五)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必须提交】

请按后附样本正确填写。申报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向申报人邮寄、电子送达的材料均按此地址送达。邮寄送达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退件或拒收的,寄出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电子送达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平台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申报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有误,或地址变更未重新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或未查看及拒绝查看等原因,造成申报人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收到法院、管理人送达的材料,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

申报人为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主体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诚信申报承诺书【必须提交】

申报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

申报人为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主体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填写申报债权材料可以通过黑色中性笔或钢笔手写或输入电子版后打印,如需修改内容,请在原内容上划双横线,然后在临近地方重新书写,并由修改人签名,严禁使用修改液或胶带纸粘贴等方法修改。在线提交的材料扫描件或照片要求内容清晰完整。如因书写潦草或印刷模糊导致无法辨认或因无法确定修改内容是否有效将退回申报人,所有法律责任由申报人自负。

管理人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610号运河铂湾金融广场8号楼苏州资管大厦1908

联系电话:183*****962183*****932丰裕公司管理人

公示网址:pccz.court.gov.cn

现场及电话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债权人姓名/名称:

债权申报文件目录

(本页不足,可附页)

份数

页数

原件或 复制件

备注

身份 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盖章,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如有)

原件

律师需提供事务所公函

证据

材料

证据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提交人声明: 本次提交的所有申报债权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 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债 权 申 报 表

申 报 人 信 息

姓名/名称

单位负责人

受托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接受分配款账 户(限申报人账户)

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申 报 债 权 情 况

债权金额

总计: 元

(大写: )

本金:

附息﹝1﹞:

其他:

债权类型

□金融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建设工程合同 □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其他:

主债务人

其他债务人

担保人﹝2﹞:

其他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的债务人:

对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

□无 □有,担保物名称及担保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无 □有, 工程名称及优先范围:

税款、社保债权等其他优先权

□无 □有, 说明:

诉讼、执行、仲

裁、公证情况

已清偿情况﹝3﹞

声 明

本申报人已经如实提供债权申报信息,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上述信息如发生变 更, 将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在法院通知书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申报债权的, 本申报人以申报债权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承担逾期审查费。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

(1)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截止日为 2024年3月30日(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须写明担保类型和担保范围。

(3)须写明清偿主体、清偿时间、清偿金额、清偿方式。


债权 形成

过程

(事实与理由)

附息 计算明细

(申报的债权构成中,若有利息或违约金等,应列明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否则有可能因为事实 不清导致无法确认。)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址: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址:

委托人现授权受托人代为处理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苏0507破16号】的相关事宜。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移交相关材料和物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答复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代为申报债权;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代为提出询问或异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 受托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


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银行账号确认书

案 由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案 号

(2024)苏0507破16号

告知

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法院、管理人向债权人发出的所有文书等材料均按此地址送达。通过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退件或拒收的以寄出之日为送达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送达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是本案的公示网站,管理人或法院可以将相关材料公示于该网站并短信通知债权人查看作为有效送达方式,公示日期与发送短信之日中较晚的时间为送达日。

为提高效率、节约费用,管理人将优先选择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管理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亦为有效送达。

如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债权人应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如因债权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有误,或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法院、管理人等原因,造成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收到法院、管理人送达的文书、通知等材料,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电子邮箱

微 信

债权人收款账号信息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债权人声明

1、本申报人已知悉并同意上述告知内容,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是真实、有效的,同意法院、管理人通过上述电话、电子邮箱、微信送达。

2、若债务人转入重整/和解程序,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继续有效。如未书面通知法院、管理人变更送达地址,则该送达地址持续有效。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诚信申报告知函

各位申报人:

2024年3月3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7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苏0507破16号决定书,指定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认定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现管理人告知你方须如实申报债权,杜绝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债务人转入重整/和解,承诺书继续有效。

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10日

----------------------------------------------------------------------

诚信申报承诺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人/本单位已收到管理人关于虚假债权申报法律风险的告知书,已知晓虚假申报、不实申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现本人/本单位承诺:

本人/本单位在苏州丰裕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及后续可能转入的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中申报的债权均为真实发生,不存在虚构、捏造,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均为真实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对截至申报时债权受清偿情况绝无隐瞒。若后续发现本人/本单位存在与债权申报相关的非法行为,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愿意承担与瞒报或虚报债权额相等的违约金,并同意从本案分配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分配款不足抵扣的违约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人/本单位在申报债权后,若有从其他债务人处受偿等债权情况变化的,将及时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发送关于核查债权表、分配实施等文书后,在公示期内未告知管理人债权变化情况的,认同作为虚假申报处理。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苏州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材料 债权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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