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咨询服务
二、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000,000.00元。
三、采购需求
(一)总体需求
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沈阳市自身情况与特色,科学编制《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24年—2026年,按进度计划对试点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年度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分解任务清单、实施项目清单至各年度;按照国家、省工作安排,于2025—2026年开展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的中期评估工作,编制中期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材料,为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顺利通过国家、省中期评估提供保障。完成评估后,相应提出实施方案修订建议,以期完成2030年目标在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期间,组织项目核心人员到双碳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和调研,形成相关总结报告,为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提供支撑。
(二)服务节点成果内容
1. 2024年7月中旬前,中标单位向甲方提供《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含指标体系、任务清单、编制说明、项目清单等)初稿,并结合国家层面评审意见,修订《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相关内容。
2. 2024年7月中旬前,中标单位向甲方提供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辅助课题研究报告(包括沈阳市碳达峰实施路径研究报告、沈阳市低碳(零碳)产业园区研究报告、沈阳市碳排放分析及对策研究报告)。
3.2024年—2026年,按进度计划对试点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年度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分解任务清单、实施项目清单至各年度。
4.202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中期预评估报告,为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顺利通过国家中期评估提供保障。完成评估后,相应提出实施方案修订建议,以期完成2030年目标。
5.2030年12月底前,形成结题报告,梳理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阶段性总结经验。
6.在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期间,组织项目核心人员到双碳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和调研,形成相关总结报告,为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提供支撑。
(三)服务成果要求
成果包括:
1.《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含指标体系、任务清单、编制说明、项目清单等)
2.《沈阳市碳达峰实施路径研究报告》
3.《沈阳市低碳(零碳)产业园区研究报告》
4.《沈阳市碳排放分析及对策研究报告》
5.《沈阳市2024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工作要点》(含年度任务清单、年度项目清单)
6.《沈阳市2025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工作要点》(含年度任务清单、年度项目清单)
7.《沈阳市2026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工作要点》(含年度任务清单、年度项目清单)
8.《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中期预评估报告》
9.《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结题报告》
具体要求:
1.科学编制《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含指标体系、任务清单、编制说明、项目清单等)。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沈阳市自身情况与特色,并结合国家层面评审意见,修订《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相关内容。
2.开展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辅助课题研究。交付研究报告(沈阳市碳达峰实施路径研究报告、沈阳市低碳(零碳)产业园区研究报告、沈阳市碳排放分析及对策研究报告)。
3.编制和修订沈阳市2024—2026各年度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工作要点(含年度任务清单、年度项目清单)。
4.编制中期预评估报告。为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顺利通过国家中期评估提供保障。
5.形成结题报告。梳理沈阳市碳达峰试点城市阶段性总结经验,提炼研究成果中的主要结果、结论和政策建议,并形成总体报告。
(四)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要确保可全天候召开会议(或视频会议)沟通讨论有关工作进展,并及时按照采购人的书面修改要求进行修改完善、随时汇报沟通。对服务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60%;
(2)编制并修改完善《沈阳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提交三个课题成果,支付合同金额的23%;
(3)编制和修订沈阳市2024-2026各年度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工作要点,每年完成一项,支付合同金额的3%,三年全部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
(4)完成中期预评估报告编制,并提交国家发改委,支付合同金额的4%;
(5)项目整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
五、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编制;2024年07月15日前完成辅助课题研究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期评估报告;2030年12月31日完成结题报告。(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六、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验收程序:《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验收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编制;2024年07月15日前完成辅助课题研究报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期评估报告;2030年12月31日完成结题报告。(具体以双方合同签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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