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采投处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采投处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采投处[2024]9号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全开日用百货商行
地址:哈尔滨市香房区香电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
被投诉人1:黑龙江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451号
被投诉人2:宁安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址:宁安镇西山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宁安市殡葬服务中心环保遗物、花圈焚烧炉项目,项目编号:[******]JTCG[GK]********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资质,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厂家要求,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给符合政策合格有效的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人数与相关资料不符,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栏填写“豪华型花圈遗物焚烧炉、风冷式尾气处理设备”,制造商为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储气罐作为风冷式尾气处理设备的配件、辅料不是本项目的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做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山东致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23 年从业人员为 86 人,社保缴纳人员为23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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