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对拥有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运”)、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方集团”)等的债权进行公开处置,债务人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现拟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处置,资产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处置资产情况
1、经法院生效判决(2018 最高法民终 547 号)确认,太原煤运需向我公司交付不低于约定品质的煤炭164.5万吨。2024年3月5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太原煤运偿还我公司13.7 亿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2、为确保太原煤运上述煤炭交付义务的履行,新北方集团自愿承诺:如太原煤运未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品种及/或质量标准履行煤炭交付义务,或经验收后不符合要求的,我公司有权要求新北方集团代为履行煤炭交付义务,并且新北方集团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违反煤炭交付义务及/或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时,我公司有权要求新北方集团溢价回购标的债权。(违约金及回购义务等具体情况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为担保新北方集团上述承诺的履行,以下相关方提供担保:(1)山西二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为新北方集团的溢价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新北方集团实质控制人焦金栋夫妇以及焦金柱(焦金栋的弟弟)为新北方集团的溢价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黑山岔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麻地湾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具备质押条件后,新北方集团将其持有的这两家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我公司;(4)在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完毕后,新北方集团将其持有的这两家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我公司;(5)新北方集团关联公司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福军煤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新北方集团的溢价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新北方集团的上述承诺及相关担保措施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目前我公司尚未提起仲裁申请。(提示:我公司对新北方集团及相关担保方的债权,具体以相关协议约定为
准)
二、交易方式
债权转让
三、交易条件
要求投资人信誉好,有一定资金实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具体交易条件以我公司发布的正式公告所列条件为准。
四、投资人要求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异议及咨询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
135*****594;高先生,联系电话:
155*****00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冯女士,联系电话:
185*****989;胡先生:
134*****392。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