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问:如果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基数小,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存在未将原允许建设区完全纳入其中的情况,若批次用地报批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为审查依据,部分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批新增用地时与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

9问:如果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基数小,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存在未将原允许建设区完全纳入其中的情况,若批次用地报批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为审查依据,部分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批新增用地时与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

9问:如果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基数小,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存在未将原允许建设区完全纳入其中的情况,若批次用地报批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为审查依据,部分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审批新增用地时与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不符,存在该矛盾如何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项目是否也可采取附图承诺方式?其用地规模如何管控?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明确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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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土空间规划 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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