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杏花岭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杏花岭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杏花岭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杏花岭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杏花岭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推动我区治超工作治理模式由传统监管向数字治理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事前预防能力。到2024年底,完成我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验收工作。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我区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构建横向融通、纵向贯通、监管智能、服务精准的一体化源头治超数字治理模式。
——统筹指导,分级实施。全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按照杏花岭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区治超办)统筹指导,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具体实施的机制开展工作。
——统一标准,明确职责。区治超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辖区内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各镇(街道)按要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的公示、建设、验收等工作。源头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治超终端建设和运维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公示源头单位。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源头单位进行排查梳理,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对梳理排查确定的源头单位,上报区治超办。区治超办统一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202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宣传培训。区治超办组织镇(街道)、源头单位治超工作负责人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组织建设验收。各镇(街道)开展源头单位科技治超建设验收工作。经公示的源头单位,要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认真履行《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规定的职责,自行筹措资金,选择具备资质的技术安装企业,做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电子显示屏等科技治超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建立检修、维护、备用设备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实时上传。(2024年8月底前完成)
源头单位建设完成后,区治超办将按照省治超办印发的验收标准,对全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设施设备建设运行、数据上传等情况进行验收。(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四)数据归口管理。源头单位治超数据接入区治超信息管理平台。(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区交通运输局要依托入网数据开展源头监管工作。(2025年1月开始)
(五)建设全区平台。各镇(街道)要将属地公示源头单位称重数据和视频监控数据全部接入区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区治超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施划电子围栏,组建线上巡查和线下执法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流程,实行24小时线上巡查监管,指挥调度线下执法队伍对源头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查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推行便企服务。区治超办、相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无事不扰、有事必应”的源头科技治超便企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服务措施,出台服务清单,积极解决源头单位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便企服务工作要列入各镇(街道)年度治超工作考核范畴。(长期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治超领导组牵头抓总,及时研究解决全区源头科技治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抓好全区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的督导落实。各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二)强化典型引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经验,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和管理规定。区交通运输局要适时组织交流观摩,强化典型引领作用,学习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全区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区治超领导组把各镇(街道)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年度治超工作目标考核,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对推进落实情况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任务完成较差的镇(街道)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四)做好信息报送。从2024年5月开始,各镇(街道)每月底前要向区交通运输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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