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招标公告

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招标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需实施江门市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项目,现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参与提供服务。

一、采购简要说明

(一)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我市新购置的10套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4台PM10、6台PM2.5)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手工比对及验收服务工作。

(二)工作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规范。

(三)项目情况

1.工作内容

(1)数据手工比对及内部验收

①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服务。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关于<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7号)及《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控网络QA/QC手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将设备安装至比对验收站点,调试试运行合格后,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相关保障工作,主要包括:(1)供应商负责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定期至验收站点,进行现场仪器性能检查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换滤带,保证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质量控制和管理要求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日常维护工作必须符合仪器说明书及《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的要求。(2)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QA/QC)工作。

②开展手工比对服务。按规范要求开展仪器设备手工比对,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维修,主要包括:(1)供应商应至少提供2名现场采样人员、1名实验室分析人员。(2)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对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手工比对服务,其中PM2.5自动监测设备至少获得23组有效日均值数据,PM10自动监测设备至少获得10组有效日均值数据。

③自主验收服务。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手工比对服务期间数据,数据合格后组织自主验收。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手工比对考核

①自主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将设备移交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总站指定运维商。

②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手工比对,并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的整改报告,负责对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线性、斜率等关键参数进行调整,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并并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整改合格报告。

(3)设备验收及移交

①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对手工比对考核后,供应商应配合将自动监测设备迁移至指定的点位进行安装调试,并通过试运行。

②供应商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期间日常维护所需的常用耗材。

③设备完成试运行后,供应商负责提交整体比对期间数据比对报告、运维报告、试运行报告等运维期间记录报告,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颗粒物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验收流程及要求整理验收报告。

④供应商负责将设备最终移交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总站指定运维商。

2.服务要求

①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安全,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对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键技术参数(如:仪器的采样流量,相关系数,背景值,截距,监测数据等)的有效性、室内温度湿度、PM10/PM2.5加热温度、避雷、通讯是否正常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更换损耗件,保证颗粒物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传输正常,年数据有效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②比对结果应满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颗粒物仪器(PM10和PM2.5)手工比对的数据要求。

③比对过程中我局将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主要依据是质量检查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服务费用

本项目总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万元,投报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方式为总包干价,即报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手工比对工作,以及试运行期间和手工比对期间所有的运行维护费用(含所更换零部件、维修的费用)、税费、验收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

(五)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监测设备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比对验收、将自动监测设备迁移至指定的点位并通过试运行后。

二、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

(三)供应商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三、报名材料清单

(一)响应供应商基本概况(含机构设置情况、办公场地和人员基本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三)报价单;

(四)项目实施方案、《江门市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项目招标评分表》(见附件2,填写自评分)及有关支撑材料。

(五)如响应供应商是小微企业,请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3),并提供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形成投标材料。如报送纸质材料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如通过邮箱报送的,需提供报送材料的盖章扫描版。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资格。

四、评审方式及评审标准

(一)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中通过评审确定一家供应商;

(二)由我局采购小组抽取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分别按照《江门市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项目招标评分表》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三)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我局将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凡有意参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请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7:3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 购 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邮 编:******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林先生,0750-*******

资料收取联系人、电话及邮箱:冯小姐,0750-*******,sthjj_cwk@163.com


附件:1.采购项目报价单

2.江门市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服务项目招标评分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标签: 自动监测 颗粒物 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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