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03破11号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4皖1203破11号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史飞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对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皖120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史飞对品美装饰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4)皖1203破1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为品美装饰管理人。
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6月4日15时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会议审议表决《破产债权审核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免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提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关于垫付案件受理费的方案》。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债权人为10户,代表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8元,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元。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根据表决规则,《破产债权审核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免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提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关于垫付案件受理费的方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户,不同意0户,弃权1户,同意债权人所代表债权总额为******.84元,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79元)以上,决议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办理。
安徽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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