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监测服务要求 根据服务需求,选取1个监测点位安装标准空气站开展比对监测工作,工作周期为15天,比对监测期间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对各候选点位(不少于三个) PM2.5 、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开展在线监测(监测数据捕获失败需增加补充监测时间)。 监测比对数据需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标准,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每日至少有20小时平均浓度或采样时间. 采样、监测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最新要求; 需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进行采样分析;每次采样必须有带时间、经纬度相机进行现场拍照; 点位选址论证报告要求:点位选址论证报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具体包括: 1、选址内容、拟建计划及县区级政府五年内不再调整的承诺; 2、需提供拟建经济开发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近三年空气质量情况、周边环境、气象信息等; 3、需提供拟建经济开发区站点基础信息表。包括空气站基础条件“四通一平”、气象条件情况、采样点位情况等; 4、需提供拟建经济开发区站点周围污染源信息(应单独 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污染源(点源和面源)的主要污染指标与 排放量等必要信息,并附地图标注污染源与拟设站点点位的位置与距离; 5、拟建经济开发区站点图集(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 包括拟设站点的八方位图、建设后点位的卫星分布图(需标注现有空气站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国控、省控站点); 6、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具的点位及其周边环境至少五年保持稳定的承诺; 7、拟建经济开发区站点分析报告,比对指标、有效监测天数、浓度偏差范围需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 及相关管理要求; 8、技术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