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我县人才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推进人才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设民族地区中国式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智力支撑,《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起草组修改形成了《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7月7日前反馈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起草组。
联系人:张松
电话:153*****745
传真:0833-*******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县街28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
邮箱:**********@qq.com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使用
第五章人才激励与保障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支撑,实现人才强县,科学有效地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使用、激励、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含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县域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构建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才发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人才专项基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领导机制】自治县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县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自治县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自治县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自治县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工作政策;统筹协调自治县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或调整。
第六条【工作部门】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抓好自治县人才评价体系,做好各类人才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负责自治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自治县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护人才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障待遇。
发改、教育、农业农村、科技、卫健、文旅、民宗、司法、交通、水务、经信、民政、财政、住建、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职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人才需求预测与分析】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九条【人才氛围】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开展人才政策宣传活动,推广自治县人才工作品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人才发展氛围。
第十条【人才活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职业学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在峨举办或者参加人才峰会、行业峰会、学术会议、技术研讨等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二条【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应当以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破除所有制、地域、行业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第十三条【编制规划与人才目录】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岗位需求相符。
第十四条【重点引进人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引进林竹、高山果蔬、中药材等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先进材料、绿色能源、食品加工等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和具有突破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引进程序】自治县应当创新或改进编制管理方式,对招录难度大的特殊专业和特殊人才适当放宽招录招聘条件或程序,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柔性引才】自治县境内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企业、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业单位,或与自治县有人才联合培养协议的高等学校,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七条【兼职引才】鼓励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县外企业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专家担任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乡村引才】自治县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鼓励和吸引农业产业、水利水电、科技、乡村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为服务乡村的优秀人才在当地的居住、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人才回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人才优惠政策等途径留住人才。通过举办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等活动,集聚外出人才回乡创新创业。
第二十条【人才聚集能力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建设的人才需求,以项目汇聚人才、培养人才,促进项目与人才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地缘、人缘优势,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形成以人才发现人才、人才吸引人才、人才汇聚人才的良好生态。
第二十一条【人才对外交流】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支持自治县人才与省内外其他地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研发平台开展合作,形成人才优势,促进创新成果共享,成果可以按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人才顾问制度】建立专业顾问制度,聘请民族文化、文物、旅游、商务、体育等方面专业技术顾问,在项目建设、活动筹备、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相应专业支持,推动峨边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人才内部流动】鼓励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手续,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第三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培养目标与原则】自治县人才培养开发应当立足县情、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和开发一批能够扎根基层,具有布局未来产业视野、发展新兴产业能力的务实创新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制定科技人才需求清单,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人才协同发展。
第二十六条【产学研协同培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自治县重点行业和领域中培养、选拔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设立人才培养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自治县根据情况可以给予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产业和人才融合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形成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二十八条【企业人才培养】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家发展的环境,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企业家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二十九条【技能型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技术技能人才评选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技术攻关等活动。
职业学校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创办建设职业学校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为有关单位实施“定单式”人才培养,拓展学生实习和就业机会。
用人单位可以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人才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乡村人才开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村基层管理人才、农民企业家、种植养殖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引领型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与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第三十一条【乡村教师培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教育人才培育机制,充实教师数量,制定专门培养方案,提升自治县教师业务能力和总体水平。
自治县应当加大免费师范生、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项目等乡村教师招考培养力度,制定培养考核机制和流出机制,降低人才流失率。
第三十二条【乡村医卫人才培养】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符合医疗卫生系统本土人才培养政策,重点培养青年医学人才、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才,全方位、多层次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充实基层医务人员。
建立健全执业证书考核机制。拓宽乡村医生等执业资格证书获取方式,降低编制考核门槛,扩充乡村医生编制数量。
第三十三条【民族人才培养开发】自治县应当重视民族人才培养工作,制定特殊政策加大对彝绣、彝医、彝匠等特色民族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
对民族人才进行分类管理,健全民族人才培养机制,建立民族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民族人才的技能与文化培训,打造一批基础扎实、技能过硬、热爱民族文化的人才。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评价导向】人才评价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运用原则,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分类别、分层次构建以创新价值、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引导科技、管理服务等各类人才尽职履责、潜心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评价目标】探索建立赋能产业振兴、自主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评价指标体系,增强各类人才的聚集力,引导人才扎根基层,激发人才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第三十六条【评价方式】坚持协同推进和分类推进的人才评价原则,突出用人单位的人才评价主导作用,鼓励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和专业组织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分层分类建立人才在创新服务中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以用定评、评用相适,科学使用评价结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评价内容】按照分类评价原则,着重评价人才的创新贡献、岗位业绩、职业奉献、科研能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满意度测评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职称评价】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职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优化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激活人才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
创新乡村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完善乡村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面向现代农民、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等开展技能等级评价。
第三十九条【人才使用考核】自治县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使用考核机制,对引进和培养的各类人才和团队进行考核。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
第五章人才激励与保障服务
第四十条【总体要求】自治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住房保障、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文旅休闲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县应当提升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建设水平,为留住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一条【人才落户优惠】自治县按照规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留学归国人员(外籍人员),可以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城镇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薪酬待遇激励】自治县招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公寓保障、一次性购房补贴、岗位补贴、人才项目资助配套经费以及创新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职称职级激励】对符合标准的来峨、在峨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实绩突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时优先推荐、评聘。
第四十四条【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实施协议工资制、年薪制、股权激励计划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
鼓励企业人才以专利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支持科研人员离岗或者兼职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
第四十五条【民族人才优惠政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民族人才优惠政策,为民族人才的培养、开发、使用、交流等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和人文关怀。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激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激励与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引导、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自治县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十七条【人才政治待遇】保障人才政治待遇,发挥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功能。建立健全人才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对各行业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人才,择优推荐(提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择优推荐参与重大规划、重要政策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力支持。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制度,完善人才建言献策机制,畅通人才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基层艰苦岗位人才倾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保障水平。在人才使用、职级职务晋升、评优评奖、教育培训等方面应当优先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第五十条【信息化人才服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利用数字化平台、人才专窗等绿色便捷通道优化申办程序,为政策咨询、人才引录、服务办理等提供快捷服务。
第五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实现人才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从事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五十二条【社会监督与诉求处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人才工作政府信息,畅通人才工作监督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人才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人才诉求反映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与个人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实施相关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三方服务单位责任】受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为人才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实施细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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