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招商奖励政策公告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招商奖励政策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种渠道,发掘潜在意向客户,有效去化市场空置物业,提升市场出租率,特制定招商奖励政策,详情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内空置自持物业(适用范围具体详见附件1)。
二、适用对象
面向全社会人员(不含公司员工)。包含但不限于市场经营户、从业人员、代理公司及其他社会人员。
(一)市场经营户:是指在市场内实际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商户。
(二)市场从业人员:是指市场内小工、保安、保洁、三轮车工等人员。
(三)代理公司:是指拥有招商资质的中介企业。
(四)其他社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社会人员。
三、奖励标准
按照签约客户首年实缴租金2/12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荐流程
(一)招商代理合同的签订(详见附件2);
(二)客商推荐及备案
2.同一客商推荐已先收到的推荐邮件为有效推荐信息。
3.备案有效期3个月,过期为无效报备。
(三)推荐认定
1.客商签订合同且已按时缴纳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等合同费用的,则认定为推荐成功。
2.经营户更换摊位(即退租再租或新租再退的),则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奖励申报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代理合同;推荐邮件内容和截图;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营户推荐的需额外提供与市场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合同,代理公司推荐的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客商的合同、身份证、缴款凭证等复印件)。
(五)奖励兑现
以上奖励均是指所推荐客户成功签约且完成首期合同缴费为前提,如合同首年为分期缴费的,则奖励分期兑现。奖励兑现须提供正规发票。
五、政策时效
自公告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违规处置
严禁变相通过先退后租或先租后退骗取招商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已支付奖励的,则依法追讨已付奖励,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提交司法机关处置。如涉及经营户的则取消场内经营资格,如涉及代理公司的则列入黑名单,不再开展任何合作。
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附件:
1.适用空铺明细表
2.招商代理合同模版
3.客商推荐报备表
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
附件1:
适用空铺明细表
序号 | 市场区块 | 经营业态 | 摊位号 | 摊位面积(㎡) | 建筑面积(㎡) | 荷载 | 层高 |
1 | 三区一层 | 综合商业 | 104区块 | 5693.92 | 7181.66 | 5KN/㎡ | 5.5m |
2 | 三区一层 | 综合商业 | 105区块 | 3692.43 | 4657.21 | ||
3 | 二区 | 副食品 | 2-12-131 | 297 | / | / | 4m |
说明:1.以上区块可根据招商项目的需要进行分割; 2.后续如有更新以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
附件2:
招商代理合同
(模版)
甲方: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二区1幢137号306室
联系电话:0571-********
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合同物业招商代理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物业名称及地址
1.物业名称:
2.物业地址:萧山区建设四路3398号新农都物流中心
3. 招商范围及业态:具体以甲方提供的招商租赁价格表为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物业非独家招商代理商,为甲方就本物业提供招商代理服务。
2. 甲方保留引入其他招商代理商的权利,甲方除可委托乙方外还可委托其它招商机构或个人代为招商。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2. 本合同物业相关招商租赁政策,包括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费、保证金、优惠政策、租期、业态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调整招商政策的权利。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该物业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索取物业招商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潜在或意向客户信息等;
4. 审定乙方报送的所有方案,乙方所制定的租赁价格及租赁方案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5. 在招商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款项,由甲方收取并办理相关票据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收取款项;
6. 在招商过程中,均由甲方与客户(承租方)直接签订合同,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一方名义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若因客户退房或逾期不与甲方签署合同及未按时交纳租金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此物业由乙方重新招商出租;
7. 甲方须指派专人负责对接、协调招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发挥自身优势,利用自身门店、网络和客户资源,发掘、招纳客户,向客户推荐本物业,同时乙方应确保客户质量,确保客户符合甲方物业定位目标及经营业态;
2.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有关服务费用;
3. 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招商策略、广告策略及实施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执行。根据市场变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关于招商政策、租金调整、业态调整等建议;
4. 负责该物业招商过程中的各项日常招商管理工作,配合甲方完成客户签约、费用收取、结算等工作;
5. 乙方确保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严格依照甲方授予权限代理甲方进行招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严禁以虚假宣传、虚假或私自承诺、私下返点、串通甲方人员飞单等行为扰乱客户界定制度或引诱客户成交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名誉或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 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招商人员食宿安排及工资、待遇等所有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劳动、劳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8.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相关廉洁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违反廉洁承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负责执行双方认可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客户确认
1. 乙方在招商过程中促成客户的,需向甲方提交载有乙方及客户签字或盖章的《客户推荐确认单》(见附件)进行备案,经甲方鉴定后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双方各执壹份。前述经双方确认的客户后续如与甲方签约并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赁费、保证金等款项的客户,视为成交客户,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招商服务费。
2. 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客户推荐确认单》,在本合同期限内是认定该客户为乙方推荐客户及服务费结算支付的必要依据。
3. 若客户出现后续未与甲方签署合同、签署合同后未交纳租金、保证金等款项的毁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没收客户已付定金。前述客户不视为成交客户,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此物业由乙方重新招商出租。
4. 对于因甲方工作(如经甲方前期介绍或接洽)促成成交的或甲方内部自然来访客户,甲方与前述客户及其直系亲属进行前期接洽、签署合同入场时,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微信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后,前述客户及其直系亲属即不视为由乙方促成的客户,甲方无需支付服务费。若乙方串通甲方工作人员飞单,即将甲方促成成交的或内部自然来访客户转为乙方渠道客户的,不视为乙方成交客户,该笔业务不予结算和支付服务费。已经结算并支付服务费的,甲方有权从后期应付服务费中扣除该笔费用,若甲方后期无应付乙方款项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税票事宜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费用予以退回。
5. 乙方作为非独家招商代理商,其推荐的新客户需向甲方提交《客户推荐确认单》报备,新客户有效保护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费用的视为推荐失败,需重新报备确认。
6. 因第三方代理商促成成交的(以先向甲方提交《客户推荐确认单》并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备案的为准),不视为乙方促成的客户,甲方对此无需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对于前述人员的入场,甲方同样应提前以书面、微信等形式通知乙方。
7.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客户进行复核,若归属为非乙方成交客户的,已经结算并支付服务费的,甲方有权从后期应付服务费中扣除该笔费用,若甲方后期无应付乙方款项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税票事宜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费用予以退回。
第七条 招商代理服务服务费
1、甲方向乙方结算招商代理服务费采取以下方式:
(1)单间商铺承租,成交客户首年度年租金(按缴费的前12个月计,不含客户享有的免租期、装修过渡期及其他折扣的时间)的 作为针对该商铺的招商代理服务费;
(2)整馆承租,成交客户首年度年租金(按缴费的前12个月计,不含客户享有的免租期、装修过渡期及其他折扣的时间)的 作为针对该商铺的招商代理服务费;
(3)整层承租,成交客户首年度年租金(按缴费的前12个月计,不含客户享有的免租期、装修过渡期及其他折扣的时间)的 作为针对该商铺的招商代理服务费;
2、 服务费为每3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需提供载有甲乙双方确认的《客户推荐确认单》复印件、《签约确认单》(见附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经甲方核实且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及开具符合要求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金城支行
纳税人识别号:913*****674*******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1318号中易新能源12楼
传真:(0571)******** 电话: (0571)********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税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账号:
公司开户行:
3、 本合同到期前的最后一笔服务费,甲方在合同到期后60日内向乙方结算并支付,若乙方有违约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最后一笔服务费中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第八条 招商补充条款:
1.乙方在正式招商之后将每隔 30 日向甲方提交意向客户列表文件。
2.乙方应将参加本物业服务工作的招商团队名单以合同附件形式在合同签订前明确,乙方可根据物业进度情况自行调整人员,但需提前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私自向客户和社会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提前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5、双方确认,在《客户推荐确认单》《签约确认单》等文件上签字的人员为双方授权人员,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的物业情况和资料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如逾期超 15个工作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应付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伍 计付。因乙方未能提供结算所需材料或拖延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时结算并支付服务费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双方确认的进度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
4.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政府行为)而一方不能按约履行本合同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遭遇不可抗力的材料,其行为不视为违约,双方另行协商后续处理办法。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1. 廉洁承诺书 、招商团队名单、客户推荐确认单、签约确认单 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浙江新农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廉洁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拒绝吃拿卡要,绝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谋取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卡券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不向管理负责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实施行贿或变相行贿行为。
2.不与服务对象、市场管理人员通过私下勾结订立协议、合同等方式,作出吃里扒外、损公肥私的行为;
3.拒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喝宴请或其提供的休闲娱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展览、参观、KTV、洗浴等项目。
4.不为市场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也不与前述人员以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方式经商办企。
如违反承诺,本公司自愿接受新农都公司处置。所取得的不正当收入或利益,上缴公司有关部门,同时因本公司人员的失职或疏漏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或全部赔偿责任。本公司同意公司对员工违反承诺的行为保留最终诉诸法律的权利,触犯刑法的,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 诺 人(签章):
年 月 日
客户推荐确认单
客户姓名 | |||
客户联系方式 | |||
推荐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报备日期 | 来访日期 | ||
意向铺位 | |||
现场接待确认(签字) | |||
推荐人确认(签字) | |||
招商专班负责人确认(签字) | |||
备注 |
客户签约确认单(招商)
客户签约铺位 | |||
租金 | |||
签约时间 | |||
推荐人确认 | 财务确认 | ||
部门负责人 | 备注 |
附件3:
客商推荐报备表
客户信息 | |||
客户名称 | 意向商铺/摊位 | 区 幢 号 | |
联系电话 | 需求面积约 | ㎡ | |
经营业态 | |||
其他需求 | |||
推荐人信息 | |||
¨代理公司名称 | 联系人姓名 | ||
¨市场经营户姓名 | 商铺/摊位号 | ||
¨市场从业人员姓名 | |||
¨其他社会人员姓名 | |||
报备日期 | 联系电话 | ||
备注:以上信息务必填写完整。 |
标签: 招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