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2024年06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6-11 至 2024-07-1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6-08 16:34:3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800 | <3,8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1 | ≥1.5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20 | ≤16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2 | ≥15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2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江苏徐塘发电公司对于本次竞价电煤的煤源地作出限制:本次汽车煤竞价不包含新疆煤种。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 (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邳州 |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根据买方管控平台系统要求,发站设置以后不允许增加或变更。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2日书面通知卖方。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必须是单一煤种,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ad】 (%) | St,【a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800 | 12 | 25 | 20 | 1.0 | 1250 | 70 | 2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所供煤炭必须保证较好的流动性,否则如因此发生接卸困难、压车等问题,买方有权予以变更分流,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水运及汽运短倒】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卖方选择水运运输时,运输船只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水路营运的相关规定。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 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一) 到厂含税综合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一票结算,卖方开具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厂含税综合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4800 | 合同热值计价基数为4800千卡,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价格降低0.001元/[(千卡/千克)×吨],低于4500千卡,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价格降低0.002元/[(千卡/千克)×吨],低于4300千卡,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价格降低0.003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700-47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600-46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500-45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400-44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300-43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200-42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100-41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4000-40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900-39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800-3899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烟煤 | <3800 | 降价结算,价格另签补充协议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本合同特别约定:如果发生单批次热值低于3800千卡/千克时,每发生一次则本合同项下全月到厂总量对应的到厂含税综合价降低0.002元/[(千卡/千克)×吨]执行,以此类推。 |
(2) 质量调整价:空气干燥基全硫(St_ad) 、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
【硫分/挥发分等】指标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ad(%) | >1.0 | 0.01 | -0.5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ad(%) | ≥18,<20 | 1 | -2 | 20 | 合同周期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ad(%) | <18 | 1 | -4 | 20 | 合同周期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交货周期过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和质量验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出具结算单: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卖方兑现数量(电厂过衡数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时,欠发数量(合同数量×0.9-电厂过衡数量)按照10元/吨在结算时从煤款中予以扣除,煤款扣完截止,不再追扣。
2、卖方未按照买方通知及时送货到指定地点的,每延迟交付一天,应按该批货物总价款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延迟交付超10天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害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卖方所供应煤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根据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索赔。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2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 月 日止或以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时为准(以二者后到的为准)。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卖方违约应当承担的损失包括不限于买方主张权利支出的全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和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史少华
3. 联系电话:0516-********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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