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清流县宸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3年内禁止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

关于撤销清流县宸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和法定代表人3年内禁止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

清流县宸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根据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和我局调查核实,清流县宸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并且售卖公司账户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清流县宸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处罚,并禁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清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清流县司法局,地址:清流县龙城街22号5楼司法局,联系电话:0598-*******.

登记机关: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清流县龙津镇常春街31号

联系电话:0598-*******

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标签: 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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