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浔财罚〔2024〕3号
桂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浔财罚〔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蒙丽群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蒙丽群
2、地址:广西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2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2024年桂平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未做到对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对响应文件没有逐一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上的异常错误情况,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况下给予中标供应商拟投入的技术力量分2分。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对蒙丽群作出警告,该项目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的处罚。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桂平市财政局
2、联系人: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5-*******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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