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出售收购事项告知书

冬虫夏草出售收购事项告知书

海晏县各冬虫夏草出售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冬虫夏草(Cordyceps sinensis)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加强青海省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冬虫夏草出售收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冬虫夏草出售收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体店出售许可办理


(一)合法来源证明。您单位2024年收购的冬虫夏草无需单独办理采集证,您单位在收购冬虫夏草时,请及时向采购人索要冬虫夏草采集证复印件并签署收购合同。


(二)出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请携带申请、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合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前往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提出申请后,经市州林草局审核,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后,方可出售。


(三)库存冬虫夏草手续办理。向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申请采集证后,前往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办理出售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出售。


(四)出口行政许可办理。单位、企业(个人)携带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采集证(原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销售合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县(市、区、行委)初步审核后直接向省林草局申请办理进出口行政许可手续,批准后,申请单位、企业(个人)向国家濒危办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开展进出口相关业务。


二、网络销售许可办理请携带申请、网店相关资质、合法来源证明前往我局提出申请,经市州林草局审核,报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方可出售。


三、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后果未在2024年4月1日前办理相关市场、网络销售许可的,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2024年3月7日



来源:海晏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编辑:南木杰力

监制:马学良

总监制:张俊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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