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7号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7号

地质勘察经费工作要求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山区高速公路、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工程勘察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概算批复中的勘察费用足额发包,并按照现行的价格水平增加勘察工作量。工程勘察已发包、未完成合同执行内容的项目,按照合同单价增加合同,按不变单价(或价格水平)计算并加大勘察工作量,执行到批复金额的100%。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地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地勘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勘察单位以优化、条件不具备等减少勘察工作量。

四、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点(桥梁、隧道、高边坡),勘察单位应在规范基础上增加不少于30%的勘察工作量,确保查明不良地质体的边界和规模。遇有断裂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勘察单位应逐桩钻探。

五、地质勘察工作量未达到85%以上、地勘深度不满足要求的项目,咨询审查单位不得组织初勘或详勘外业验收。

六、对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有关单位进行信用扣分。

七、因勘察单位未完成地质勘察相关工作或地勘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不严而引起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或重大方案调整的,省厅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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