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现按程序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2024年7月11日
地址:郫都区人民政府第一办公区
联系人: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科
董老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pdqnczjdgg@163.com
成都市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成都市郫都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规划建设管理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本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我区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规划引领原则。宅基地规划布局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废弃旧宅基地复垦和新村农民聚居点建设需求,新批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集约节约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
(四)“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编制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镇(街道)开展村级片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指导监督镇(街道)农房规划许可审批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执行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镇(街道)落实农户自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巡查机制;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九条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经信、交通、水务、文体旅、行政审批、生态环境、能源等与农房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行业指导和日常监管。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涉及重点区域需由行业部门把关,各镇(街道)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第十条 镇(街道)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巡查检查执法工作。负责编制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区规自局编制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各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原则。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婚迁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宅基地的或在城镇拥有住房保障的;
(二)农户有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三)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做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因项目建设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在外过渡,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或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五)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六)申请人户内有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完成整改的;
(七)申请新建住宅,不同意将原宅基地拆除和退回村集体的;
(八)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的;
(九)法律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设选址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参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特定道路建筑物避让距离相关规定执行;
(五)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铁路两侧的控制范围,以及危化设施、单位的安全距离范围以内的;
(六)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房的其他区域。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报批及审查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2.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村级组织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会同村民小组审查农户申请、公示情况等材料,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村规划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报送镇(街道)。
(二)联合审查
镇(街道)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现场踏勘选址(“一到场”)。即日转交镇(街道)农业农村职能科室。农业农村职能科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自然资源职能科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职能科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要加强内部联动,涉及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道)要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三)街道审批
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经批准开展农房建设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完成农房建设。
(四)过程监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放线定界(“二到场”);镇(街道)将该村民的农房建设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全程挂牌公示,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建房过程监管(“三到场”),重点对是否照图施工、建房风貌、安全管理等进行巡查。
(五)竣工验收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街道)申请验收,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四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六)审批备案
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七)建新拆旧
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六章 巡查监管
第十八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十九条 镇(街道)作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区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房屋施工承揽人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信用扣分,并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吃拿卡要、收取费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外观风貌: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________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_____月内建成并使用;
3.属于异址新建住房建设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拆除旧房,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前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
4.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运用综合统筹措施保障了合理合法住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申请理由 | |||||||
原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权属证书号 | ||||
原宅基地处置情况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1.新建 2.改扩建 3.翻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外观风貌 | |||||
自然资源 职能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农村 职能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住房建设 职能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职能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1.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2. 镇规划区外,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外的有乡镇政府审批。 3. 审批必须双面打印有效。 |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签章)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 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 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备注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 | ||
备注 |
农宅字_________号 农宅字_______号
附图: 农宅字_____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
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批准建设层数 | 竣工层数 | |||||||||||||
批准建设高度 | 竣工高度 | |||||||||||||
总建筑面积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
住房造价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月日 | ||||||||||||
农户意见 | ||||||||||||||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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