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夏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切实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但改变用途且用于对外经营使用的家用电梯以及用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别墅、餐饮、会所等经营单位的电梯都应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办理使用登记。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三、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梯每年要进行检验(检测),使用单位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电梯使用单位要主动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主动申报检验。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电梯管理,对发现电梯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违法问题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及时将有关线索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果您身边的电梯存在安全问题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请立即拨打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投诉举报电话:*****或0359-*******

  夏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落实安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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